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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溧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适用房项目部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4-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2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金鸿花园。

被告溧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适用房项目部,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适用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

本院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溧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适用房项目部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溧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适用房项目部欠原告牛某某沙石料款(略)元,于2004年5月17日前偿还50万元(50万元偿还后,将本院冻结的被告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解冻),余款(略)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不按时付款,逾期付款利息从2004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6463元,实支费100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9463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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