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丙、李某戊与王某己及李某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男,汉族,1946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戊,又名李X,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义俊,浚县X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己,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址同王某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庚,男,1949年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王某丙、李某戊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己及一审被告李某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丙、李某戊申请再审称:李某戊父亲李某庚替王某己补交的2万元税款,应折抵王某丙、李某戊对王某己的欠款;王某丙替王某己向村里交纳的3000元承包费,应折抵王某丙、李某戊对王某己的欠款。请求对本案再审。

王某己提交意见认为,王某丙、李某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李某庚同意王某丙、李某戊的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丙、李某戊二人主张李某戊的父亲李某庚替王某己补交2万元税款,二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是李某戊顺等三人的书面证词,因李某戊顺等三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二审对李某戊顺等三人的书面证词不予采信正确。王某丙、李某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王某丙还主张其替王某己向村里交纳3000元承包费,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对王某丙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亦正确。

综上,王某丙、李某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丙、李某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协议 合伙 李某 王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