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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黎晓晴,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被告人蒋某与桂林巨东勤业农牧有限公司订立养鸡合同。合同约定:蒋某交纳一定保证金给公司后,公司提供鸡苗、药某、疫苗、饲料等物品给蒋某养鸡,并免费提供技术及负责销售,蒋某负责养殖和管理,待鸡养大后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然后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蒋某开始养殖肉鸡,在第一批成鸡出栏后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结算时,被告人蒋某未能赚钱。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蒋某继续养殖第二肉鸡,从公司领取鸡苗、药某、疫苗、饲料等物品,至2010年10月19日止所领取的物品价值人民币x.61元。2010年10月17日公司技术人员房某盛到被告人蒋某的鸡场巡视时,成鸡为4293只。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某打电话给公司要求公司回收成鸡,公司派员到被告人蒋某的鸡场,发现只有成鸡686只,饲料7包,无法联系被告人蒋某,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x.47元。经查实,被告人蒋某2010年10月19日从公司领走50包价值6750元的饲料变卖获款4500元占为己有,其余成鸡3607只不知去向。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蒋某在桂林市被抓获。

另查明,2011年3月4日被告人蒋某的家属偿还了桂林巨东勤业农牧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其余损失x.47元,公司已放弃赔偿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梁某、肖某、房某、王XX的证言,肉鸡饲养合同,养户开户申请表,领料单,养户结算表,养户存取款明细,肉鸡饲养记录,领取货物凭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报案材料,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偿还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且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生

审判员吕海林

人民陪审员黄仁权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赵维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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