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岚皋县城关供销社与陈某丁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丁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搬出所租用申请人门面房及二楼住房,并给付申请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X年1月1日后房屋占用费、本案一审诉讼费2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丁已于2011年3月4日搬出申请人的门面房及住房。2010年1月1日后的房租申请人表示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某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佩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