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40岁。

被告王某某,男,43岁。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饭店打工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2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

被告未作答辩且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在被告饭店打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22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被告于2009年10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工资,双方劳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某工资款2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文方

审核人王某平签发人王某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