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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X诉王某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丙诉称,2000年12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6月9日大女儿XXX出生,2006年8月10日二女儿XXX出生,现两个女儿都随原告生活并抚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在长期的矛盾中双方关系无法缓解,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并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3、家里房子前面三间两层约230平方米归被告所有;4、对外x元债权归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被告王某丁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偶尔有吵架,原告在外面有外遇,离婚后怕别人对孩子不好,在原告有外遇之前,双方感情还可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200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XXX和XXX。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自从原告有外遇后,夫妻双方开始矛盾不断,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现虽因原告一时之错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勋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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