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长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3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长杰,被告范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被告在义马市经营煤矿时,其在该煤矿打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x元,并拖欠其工资x元,总计x元。其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始终推辞。2008年12月4日,被告给其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给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其x元。

被告范某某辩称:1、当时其与另外六个人合伙在义马经营胜利二矿。因胜利二矿资金紧张,经其手在原告处分两次借了x元,经另一合伙人尹三定手借原告4000元。这些款都由胜利二矿使用,并记帐了。2、胜利二矿欠原告工程款x元属实。2008年12月4日,包括其在内的四个股东在场,其抽走以前出具的手续,给原告出具了x元的总条。3、原告请求的款项应扣除下列费用:原告欠老吉坑木款8320元,其已代原告偿还;原告在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8月3日看矿期间,丢失一台变压器(价值x元)、三台水泵(价值4500元)、一台焊机(价值1500元),共计x元。4、因胜利二矿还存在,正在技改,目前资金紧张,x元的工资款请求暂缓执行。综上,此款应由胜利二矿给付,并要求另外几个合伙人都承担给付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12月4日,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袁某某2006年11月份承包井款和借款总共捌万元(x)范某某2008.12.4日。”证明被告欠其x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5月13日义马市X镇东风煤矿(甲方)与义马市X镇石河胜利二矿(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表示合同原件存在乙方代表王勇处。证明两个矿现已整合,胜利二矿没有出卖。2、范某聪(又名范某正)出具的义马情况一份。证明胜利二矿系包括其在内的七个人合伙经营,只是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2006年11月19日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欠老吉坑木款8320元。4、2008年12月4日会计尹三定书写的证明一份,并有原、被告及范某聪、尹三定、孟三成签字。载明:2006年11月份袁某配承包煤矿工资全部算清,下欠工资贰万陆仟元正,借款伍万肆仟元正,总计捌万元正,以上承包阶段全部算清,不留任何差异。5、2008年12月4日会计尹三定书写算账清单一份,显示总款x元,并有被告及范某聪、尹三定、孟三成签字。证据4、5证明当时算账时未扣除坑木款。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证据3中的坑木款不是欠被告的,且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5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乙方”王勇系从被告手购买了胜利二矿,与东风煤矿进行联营。被告和另几合伙人已退出胜利二矿;证据2中合伙人没有叫王勇的,该证据也体现了欠其x元;证据5系被告算帐的明细,其不清楚。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本身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涉及案外人,且与本案无关,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5系被告所称内部算帐的明细,无原告签名,原告也不予认可,在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经营义马市X镇石河胜利二矿时,经被告手在原告处分二次(一次x元,一次x元)共借x元。经尹三定手借原告4000元。原告给义马市X镇石河胜利二矿井下施工,工资款共计x元。2008年12月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由尹三定书写的证明一份,载明:2006年11月份袁某配承包煤矿工资全部算清,下欠工资贰万陆仟元正,借款伍万肆仟元正,总计捌万元正,以上承包阶段全部算清,不留任何差异。该证明有原、被告及范某聪、尹三定、孟三成签字。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袁某某2006年11月份承包井款和借款总共捌万元(x)范某某2008.12.4日。”

另查明:经被告介绍,原告在老吉处购买坑木。2006年11月19日,原告出具欠坑木款8320元的欠条一份。截止目前为止,该笔货款未给付。庭审中,被告称其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已代原告把这笔款付给老吉。原告表示未委托被告代为垫付,也不同意在欠款中折抵。

庭审中,被告要求另外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表示因被告系个人合伙,其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权利,不申请追加其余合伙人为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及工资款x元,共计x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诉争款项应由胜利二矿偿还,并要求其余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称胜利二矿系其与另外六个人合伙经营,但表示无书面合伙协议,而诉争款项由被告个人出具手续,原告也不要求其余合伙人还款。如果被告所称合伙事实存在,其可在承担义务后就其超额负担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被告辩称诉争款项应扣除其代原告给付老吉的8320元坑木款,因原告明确表示未委托被告代为垫付,也不同意在欠款中折抵,该坑木款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不应在本案中扣除。被告辩称诉争款项应扣除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8月3日原告在胜利二矿看矿期间丢失财物的损失,因原、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进行结算,结算时间在丢失财物之后,结算时被告应考虑到相关情况;另外结算当时双方签字的“承包阶段全部算清,不留任何差异”的证明也可印证双方已结算清楚,不存在其他纠纷。综上,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伟

审判员王利娟

审判员田家恺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