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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与新乡X区关堤乡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X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刘某丙因与被申请人新乡X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某丁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丙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关于涉案看护合同已无履行必要的认定错误。2.二审法院判决刘某丁村委会补偿刘某丙x元无法律依据。故刘某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刘某丁村委会提交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涉案看护合同不应继续履行。

本院审查查明:刘某丙与刘某丁村委会在本案执行阶段达成协议,内容为:由刘某丙承包刘某丁村沙坑地某头27亩土地,承包期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折抵刘某丁村委会应给付刘某丙的赔偿款x元。该协议已于2011年6月10日开始履行。

本院认为,刘某丙与刘某丁村委会于2002年10月30日签订的看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但签订该合同时,应看护的沙坑地某木已不存在,变压器由他人进行看护并收费,刘某丙没有看护树木、变压器等财产,沙坑地某亦有所丢失,双方没有全面履行该看护合同的内容。刘某丁村委会在看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将作为刘某丙看护合同报酬的50亩沙坑地某回并对外公开发包,以自己的行为将该看护合同解除。2005年10月8日,刘某丁村委会将该50亩沙坑地某包给刘某丁村X村民,土地某承包户自行看护,且土地某开始耕种,刘某丙不必再行看护。因此,本案看护合同的主要内容(树木、地某、变压器等)已确无再进行看护的必要。本案的看护合同第五条约定:如上级政策有变,或村委会需要规划土地某,由村委会补偿刘某丙的种子、化肥、农药、工资等生产费用。本案中刘某丁村委会收回作为刘某丙看护合同报酬的50亩沙坑地某,农作物已收割完毕(除红薯外),刘某丙未提供其用于沙坑地某种子、化肥、农药、工资等各种费用的证据,但刘某丙对沙坑地某行了平整,使沙坑地某使用和利用价值增加,刘某丁村委会应给予刘某丙一定的补偿,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为x元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丙与刘某丁村委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综上,刘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张向争

代理审判员刘某丁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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