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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就被告嫁妆)。被告李某在审理中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农历11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即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10月1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初双方感情一般。2007年底,被告李某在原告所在村分得土地补偿费7000元及门面房。2009年原告将门面房出卖,家庭每人9000元。2009年12月20日被告生一女孩名白某晨,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共同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被子七床、床单十八条、毛毯一条、枕套六对、双人席梦思床一套、梳妆台一个、海尔牌25 T彩电一台、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含原告结婚时所陪的嫁妆)。被告李某在审理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双方孩子白某晨随原告白某生活,被告李某以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及门面房款x元抵作孩子的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孩子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含原告的嫁妆)其中被子四床、床单十条、毛毯一条、枕套四对归被告李某所有,其余归原告白某所有。

四、被告李某探视孩子,原告应提供便利。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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