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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夏X、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军,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

被告钱XX。

原告周某与被告夏X、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夏X、钱XX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9日,夏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万元,当日,夏X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2010年7月2日,钱XX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日,钱XX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至今,两被告共同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未返还。原告认为该笔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被告夏X、钱XX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

被告夏X、钱XX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夏X、钱XX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9日,夏X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日,夏X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2010年7月2日,钱XX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日,钱XX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至今,两被告共同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未返还。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条》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可依法确认两被告共同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未返还。基于夏X、钱XX为夫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夏X、钱XX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夏X、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X、钱XX共同返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夏X、钱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卞良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王颐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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