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艾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利哈萨克斯坦伊宁县(以上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XX、辩护人卢作寅及翻译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艾XX按事先约定,至本市X路X弄弄内,将一小包毒品(经鉴定为海洛因,重0.21克)卖给邹XX,邹向其支付毒资人民币50元。二人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从艾XX身上起获一只小包,内有三包塑料吸管包装的白色粉末和二包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经鉴定均为海洛因,共计重2.9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袁某、顾某、陈某、邹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赃物及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艾XX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贩卖毒品海洛因3.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艾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和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