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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张某丙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三终字第2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物资局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X号。

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201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候政德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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