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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X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杨XX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丈夫杨根宝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与案外人杨宏亮。2008年9月13日,杨根宝死亡。2010年,杨宏亮为继承杨根宝遗产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确认:上海市X路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得六分之五,被告得六分之一,原告给付杨宏亮16万元房屋折价款。之后,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提出愿意放弃系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由原告给付其房屋折价款16万元。2011年5月11日,原告凑足16万元给付被告。当日,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称其从原告处取走六分之一房产折价款16万元,今后与房产无关,名字不再写在房产证上。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X路XX室房屋产权为原告李某一人所有。

被告杨XX辩称:原告陈述属实。2011年5月,被告已从原告处取得系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折价款16万元。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本市X路XX室原房屋产权人为原告丈夫杨根宝。原告与杨根宝共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与杨宏亮。2008年9月13日,杨根宝死亡。2010年9月,杨宏亮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要求依法继承天宝西路XX室房屋产权。同年12月10日,原、被告及杨宏亮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上海市X路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得六分之五,被告得六分之一,原告给付杨宏亮16万元房屋折价款。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协议由原告给付被告16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放弃系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2011年5月11日,被告收到16万元后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根据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天宝西路XX室杨根宝财产分割,现从母亲李某处拿走六分之一产权折合人民币16万元,今后与房产无关,名字不再写在房产证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承诺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继承分别取得天宝西路XX室六分之五、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在此基础上,双方协议由原告给付被告16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放弃六分之一房屋产权,现被告已收到该16万元折价款,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上海市X路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华琴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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