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与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324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曹杨某村街道办事处工作,户籍所在地本市X村X号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缝纫机四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普陀区朝春中心小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父女关系),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地址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上海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上诉人王某甲等三人因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9)普民(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8月3日,王某甲与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草原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由草原房地产公司提供曹杨某村二号楼X室居住面积26.06平方米公房一套安置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吕兰英四人,因安置房系期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至1998年4月止。协议第十四条还约定,愿意自行过渡30个月。协议签订后,王某甲等四人按约搬迁。草原房地产公司自1995年8月至1999年3月按四人标准向王某甲户共发放过渡费人民币26,200元,其中,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1998年5月至7月按每人每月125元发放;1998年8月、9月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按每人每月300元发放;1999年2月、3月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草原房地产公司于1999年4月23日向王某甲户发了催告书,要求该户办理安置房的入户手续。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标准编订门(弄)牌通知单”,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曹杨某村X号楼X室现门牌号为梅岭北路X弄X号X室。该房实际居住面积为29.9平方米。王某甲母亲吕兰英于1996年8月23日去世。原审认为,草原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甲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应为梅岭北路X弄X号X室。过渡期限应计算至协议约定的1998年4月止,过渡费的发放应到1999年4月草原房地产公司书面催告王某甲户入户之月截止。草原房地产公司自1998年5月起未按规定增发的超期临时过渡费部分应当补发。王某甲在吕兰英去世后领取的吕兰英名下的过渡费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草原房地产公司应当发放的过渡费为: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按四人发放,每人每月为100元;1996年9月至1998年4月,按三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1998年5月至7月,按三人发放,每人每月200元;1998年8月至10月,按三人发放,每人每月300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按三人发放,每人每月400元;1999年2月至4月,按三人发放,每人每月500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23,800元,王某甲应当返还多领取的过渡费2,400元。原审法院于二000年九月八日作出判决:一、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安置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二、王某甲应当返还草原房地产公司多领取的过渡费人民币2,400元;三、王某甲等三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草原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撤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返还动迁奖励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某甲等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通知上诉人入户时,以安置房面积增加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人民币4,424元,因上诉人不同意支付该费而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故被上诉人应当自1999年4月起继续支付上诉人户每月过渡费2,000元;现被上诉人提供的梅岭北路X弄X号X室非协议约定的曹杨某村X号楼X室;根据协议第十四条“愿意自行过渡30个月”的约定,过渡期限应截止到1998年1月止;其母吕兰英虽于1996年8月去世,但根据“生不加、死不减”的惯例,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发放吕兰英的过渡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户1999年4月以后的过渡费人民币30,000元;判令被上诉人交付曹杨某村X号楼X室;判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一户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过渡费人民币8,300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人民币100元。

被上诉人草原房地产公司称,其于1999年4月已书面催告上诉人户办理安置房入户手续,并未要求上诉人支付超面积费用,因上诉人认为其交付的梅岭北路X弄X号X室非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而不愿办理入户手续。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六条约定,上诉人户自行过渡期限至1998年4月止(实际为33个月),协议第十四条又约定上诉人户自行过渡30个月。上诉人户自1995年8月至1999年3月止的过渡费均由王某甲领取,其中吕兰英名下自1996年9月至1999年3月止领取的过渡费为4,675元,三上诉人名下自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领取的过渡费为8,925元。被上诉人于1999年4月23日向上诉人发出《催告书》,书面催告上诉人户办理安置房梅岭北路X弄X号X室入户手续。上诉人收到《催告书》后,未办理安置房入户手续。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草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标准编订门(弄)牌通知单”及曹安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安置房曹杨某村X号楼X室即现梅岭北路X弄X号X室,可予认定,上诉人主张该房非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无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于1999年4月23日书面催告上诉人户办理安置房的入户手续时,并未附加要求上诉人支付超面积费的条件,因此,上诉人户过渡费应发放到1999年4月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99年4月以后的过渡费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第十四条约定上诉人户自行过渡30个月,应视为对该协议第六条中过渡期限的变更,自1998年2月起至1999年4月止,被上诉人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上诉人增发超期过渡费17,100元,除已支付的该期间过渡费8,925元外,被上诉人还应支付上诉人8,175元。原审判决对超期过渡起算时间的确定有误,应予纠正。吕兰英于1996年8月去世,自1996年9月起,上诉人户的过渡费应按三人发放,王某甲已领取的吕兰英名下1996年9月至1999年3月的过渡费4,675元应返还给草原房地产公司。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9)普民(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9)普民(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临时过渡费人民币8,175元;

四、上诉人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人民币4,67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2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负担人民币2,812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殷勇

代理审判员王某晖

代理审判员符德强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