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康某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至本市X路X弄门口附近,趁被害人蔡某独自行走不备之机,强行夺走其所携拎包两只,并将其拽倒在地。经查,被抢拎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价值人民币956元的索尼PSP游戏机一部等物。

2011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又至本市X路X弄弄口附近,见被害人任某独自行走不备之机,强行夺走其所携拎包。经查,被抢拎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314元的台电MP4播放器一部等物。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康某在本市X路X号博文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台电MP4播放器一部及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任某陈某,证人陈某、曾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款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予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康某认罪悔罪,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及退赔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某青

书记员江晨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