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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与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东营市司法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住所地:广饶县X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与被告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阀门厂驻东营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46。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曹志海

审判员吕彦松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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