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与濮某甲、濮某乙赡养纠纷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92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金山区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蒋某某女婿),住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金山区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金山区X镇X村X组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忠辉,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

原审被告:濮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阳粮管所工作,住本市金山区X镇X村X组

上诉人蒋某某因赡养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濮某甲、濮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忠辉,原审被告濮某丙、濮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蒋某某生有一女三子,即本案被告濮某甲、濮某乙、濮某丙、濮某丁,已各自成家立业。1998年12月29日蒋某某在丈夫去世后至今暂住于濮某丙、濮某丁处。1999年7月,蒋某某曾起诉,要求四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金山法院于同年9月15日判令四被告按月给付蒋某某生活费人民币50元;濮某甲、濮某乙于1999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蒋某某大米7.5公斤,并还对蒋某某今后的医疗费、居住、终年后丧葬费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濮某甲、濮某乙及其媳妇会同村干部曾去濮某丙处接蒋某某回家,但遭蒋某某拒绝。四被告按法院判决每月给付蒋某某生活费50元。2000年4月5日蒋某某又诉至法院,以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的50元赡养费已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为由,要求濮某甲、濮某乙将赡养费提高至每月150元。审理中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99元以用于住敬老院的费用。对此,濮某甲、濮某乙以蒋某某子女均在,不需请人护理等为由,要求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濮某丙、濮某丁则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99元。

另查,蒋某某每月有养老金18元。四被告在(199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收入均未提高。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濮某甲、濮某乙于2000年10月起每人按月给付蒋某某生活费75元。二、准予濮某丙、濮某丁自2000年10月起每人按月给付蒋某某生活费99元。三、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蒋某某以如住到濮某乙处、濮某乙会对上诉人采取暴力为由提起上诉,表示不想住到濮某乙处,而想进敬老院,故要求二审法院判决濮某甲、濮某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9元。

被上诉人濮某甲、濮某乙辩称:同意母亲住回濮某乙处,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已能基本满足其生活必要开支,故不同意再增加赡养费,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濮某丙、濮某丁则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审理中,蒋某某、濮某甲、濮某乙、濮某丙、濮某丁表示:对除应增加给付的赡养费外,对蒋某某居住、濮某甲、濮某乙每月各给付大米7.5公斤及蒋某某的医疗费、终年后的丧事费用等仍按金山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上诉人蒋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被上诉人濮某甲、濮某乙作为蒋某某的子女,理应承担起对蒋某某的赡养责任,蒋某某也有权要求濮某甲、濮某乙给付赡养费。但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蒋某某的实际需要、濮某甲、濮某乙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审所判决的蒋某某可应得到赡养费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同意除增加的赡养费外仍应给付大米、承担医疗费等,蒋某某的生活已基本能得到保障,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故蒋某某要求濮某甲、濮某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9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濮某甲、濮某乙应更加关心母亲、照顾母亲,使蒋某某在晚年能尽量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姜萍芳

代理审判员吴家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