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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华与被上诉人彭某、陈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委托代理人葛某,男,无业,住郑州市X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胡东、齐某,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华与被上诉人彭某、陈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华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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