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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安康市X区秦安制售中心法人代表。

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银翠,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的代理人胡某某、周银翠到庭参加了诉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被告在原告房后搞房产开发工程时,乘原告不在家之际,在原告的房后和左侧房基处开挖,致使原告房屋桩基悬空,几处出现裂缝,雨水浸泡桩基后,随时都有向后倒塌的危险。因此,原住(略),纷纷要求退租,使原告损失房租6万元。故依法起诉某求被告:1、立即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对损坏部分坚固处理,恢复原状,承担加固费用x.76元。2、赔偿房租损失x.00元,并承担鉴定费8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房屋属于原告的,具有合法性。

被告对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没有意见。

2、退房协议,因为被告开挖,房客觉得住哪里不安全,所以退房,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对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这份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案外人,所以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告不能作为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采信。原告的房屋在连续经营,并没有退租。

原告反驳意见是:XXX是我的母亲,她出租房屋是我允许的,并且退房合同上面也写有原因,就是因为房屋出现危险。现在X楼的门面房经过协商,降低房租费,还在经营,没有退租。

3、现场照片3张和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对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鉴定报告的依据不够充分,加固方案应该由专门的设计部门出,并且加固方案的造价完全是靠经验,并不符合相关部门的标准,需要有造价咨询人员的确定。对现场照片没有异议,照片上显示房屋有人居住,与退租合同相互矛盾。

4、2011年4月X号向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缴纳的鉴定费票据16张,费用8000元。

被告对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旬阳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瑞莲.世纪佳苑工程是经旬阳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原告房屋位于瑞莲.世纪佳苑小区入口处,而拆迁户向学仕原住宅楼则位于原告房屋后背挡墙上。由于向学仕原住宅楼标高高于原告住宅楼X米,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向学仕原住宅进行拆除土方卸载施工,从而减少了原告房屋后背挡墙的荷载,并没有损坏原告的房屋。其房屋出现裂痕现象并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与我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陕西省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并未明确原告是否提供有房屋正规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鉴定分析的依据,由此可见,该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故对该《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原告要求赔偿房租损失6万元于理不通,事实是原告的房一直有人在居住使用,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某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是合法注册、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原告质证意见是:属实。

2、旬国用(2009)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D09-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了建设的瑞莲世纪家园工程是经政府批准的合法工程项目。

原告质证意见是:属实。

3、2011年3月5日的两张照片,证明了原告所诉某房屋一直都在使用和居住的事实,而且这个照片和原告提供的照片是相互印证的,原告提出解除租赁的证据是与事实不符的。

原告质证意见是:照片是真实的,从这两张照片明确可以看出2、X楼已经搬空,并且房客退租之后,我们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

被告的反驳意见是:原告的住宅是私人住宅,原告自己居住、出租是原告自己的权利,与被告毫无关系。

经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能够认定以下事实:旬阳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瑞莲.世纪佳苑工程是经旬阳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是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企业。原告房屋位于瑞莲.世纪佳苑小区入口处,因拆迁户向学仕原住宅楼位于原告房屋后背挡墙上,且向学仕原住宅楼标高高于原告住宅楼数米,被告为利于瑞莲.世纪佳苑小区的整体建设规划,需要将向学仕原住宅楼拆除并进行拆除土方卸载施工。原告房屋后檐(北边)室外自然坪在二层窗台下位置处,东边为30度左右坡度的人行小路。被告在开挖基础时将原告室外地坪面下降5米左右,致原告房屋基础临空。造成原告房屋一层东北角墙体出现两处竖向裂缝,一层东山墙圈梁出现两处断裂。原告房屋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损害原因是由于被告的不当开挖施工,未对原告房屋基础采取保护措施,将原告房屋室外地坪下降了5米左右,改变了原告房屋外部环境,导致原告房屋基础出现临空侧移,是造成原告房屋一层东北角墙体出现两处竖向裂缝,一层东山墙圈梁出现两处断裂的直接原因。2、损害程度:原告房屋的危险等级为b级。专家组并提供了修复方案,根据该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需x.76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建瑞莲.世纪佳苑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不当,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鉴定单位陕西省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是本院在征求了原被告双方意见后确定的,所做的《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是由两名具有资质的工程师署名并加盖了单位公章,鉴定程序是合法的。被告在庭审中也未提出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依据。其次,原告的房屋已有潜在的危险,如不及时进行加固处理,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大,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本院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租损失的请求,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自认其一楼门面房继续在出租的事实。其他房屋是否出租、租金的多少以及退租的原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完全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1、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1、6)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房屋损害修复加固款x.76元。

二、由被告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已支付的鉴定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某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志军

审判员詹蕾

代理审判员刘小荣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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