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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北京中科奥特高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126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钢琴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北京中科奥特高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北京中科奥特高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奥特高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奥特高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收取九十九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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