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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X村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栾祝莲,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雪梅,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住所地:神木县X村和谐广场。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公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诉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讼请求:2009年6月份,经李海介绍,原告给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干活。2010年6月17日,被告工地上的一台使用中的调直机,因没有防护打措施,导致原告右手大母指受伤。医院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母指旋转、性撕脱性完全离断伤,并给原告做了右母指坏死肢体解脱端修整术。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x余元,均由被告支付。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六级。要求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辩称:原告违反操作规程工作,造成身体受损,自身有过错。原告受伤后,被告给过x元治疗费和生活费,在原告出院后,双方协议以x元和解,被告又给了原告x元,约定剩余款项在工程完毕,工程款给付后一次性处理,并给原告出具了x元的欠条。原告曾干扰被告的施工场所,给被告造成肆万余元停业损失,既然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也要求原告赔偿停业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经李海介绍,原告给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干活。2010年6月17日,原告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调直机,导致原告右手大母指受伤。医院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母指旋转、性撕脱性完全离断伤,并给原告做了右母指坏死肢体解脱端修整术。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x.10元,均由被告支付。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六级。原、被告在诉前自行和解,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共计x元,约定在被告承担的工程结算后,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被告在给付原告x元后,剩余x元,给原告出具了一支欠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x元,核减诉前已给付原告的x元,再给付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调解处理完毕,今后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原告谭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负责人岳某出具的x元欠条原件,返还于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

案件受理费585元,被告神木县荣鑫劳务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丽平

审判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杜占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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