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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保卫、李某,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仝某。

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某于2009年10月8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对黄某提起反诉。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09)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和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卫、李某,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和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焦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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