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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刑核字第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琼刑核字第X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昌市人,农民,住(略)。2004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逮捕。2004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应刘三喜(在逃)之邀到海口市X路的凯华酒店歌舞厅X号包厢参加刘三喜的生日晚会。期间,刘三喜将邹某某和段某、"小东北"(均在逃)叫到洗手间,吩咐他们用刀"教训"同在包厢内的张北平,邹某某等人同意后返回包厢。一小时后,刘三喜又将邹某某、段某、"小东北"叫出包厢,交给邹某某和段某各一把水果刀,并安排由段某先动手,邹某某后动手。后刘三喜、邹某某、段某又返回包厢。半小时后,段某乘张北平喝酒之机拔刀朝其身上连捅数刀,邹某某也紧跟着冲上去朝张北平身上连捅数刀。张北平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北平系被单刃利器致左右肺破裂死亡。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证实邹某某出生于1979年9月6日;

2、抓获经过,证实邹某某是经过网上追逃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

3、被害人张北平母亲杨少红的报案书,证实其儿子张北平于1999年11月5日晚,在海口市X路凯华酒店歌舞厅被刘三喜、段某、邹某某等人杀害;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在海口市X路凯华酒店歌舞厅,段某将其叫出包厢讲刘三喜当晚要杀死其与张北平,不让其进包厢,但段某没有对其伤害;之后,其看到段某、邹某某拿着刀从包厢跑出来,张北平被人抬出送往医院;

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现场看到张北平被段某和邹某某持刀伤害,之后其送张北平到医院;

6、证人艾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现场看到段某先用刀在张北平胸部捅了一刀,之后,又捅两刀,邹某某也在张北平身上连刺几刀,然后凶手逃跑,他们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

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看到张北平被人压在沙发上,之后,看到有人逃跑,张北平受伤;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看到有人伤害张北平,之后逃跑了,其与他人一起将张北平送往医院;

9、证人柯某某证言,证实其男友张北平被人伤害致死;

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凯华酒店歌舞厅的服务员,案发当晚X号包厢有人被杀死;

11、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

12、证人艾某、施某林辨认被告人邹某某的笔录和照片;

13、被告人邹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14、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北平身上有如下伤口:左胸部一刺创(入胸腔),左背一刺创(未入胸腔),右背一刺创。上述均系单刃利器所致,其中左胸和右背部为致命伤。结论为被害人系单刃利器致左右肺破裂死亡。

1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刘三喜叫他到海口市X路的凯华酒店歌舞厅X号包厢喝酒,后刘三喜叫其和段某、"小东北"到洗手间,分咐他们用刀"教训"同在包厢内的张北平,不要砍死,邹某某等人同意后返回包厢。一小时后,刘三喜又将邹某某、段某、"小东北"叫出包厢,交给邹某某和段某各一把水果刀,并安排由段某先动手,邹某某后动手。半小时后,段某乘张北平喝酒之机拔刀朝其背后猛刺,其也冲上去对卧在沙发上的张北平刺了三刀,分别刺在右背部一刀,手脚各一刀。段某在张北平胸前又捅一刀。之后二人逃跑,段某的刀留在现场,他的刀在逃跑路上抛弃。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手段某忍,并致被害人死亡,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考虑被告人邹某某是在他人指使下作案,以及邹某某的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沛

审判员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段某彬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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