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魏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孙静,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乙,男。

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魏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魏某甲于2010年10月25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魏某乙返还占用其的宅基地,并清除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魏某乙承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魏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甲与魏某乙均系郑州市X乡X村民,双方名下的宅基地南北相邻。

2007年,魏某甲与魏某乙所在村X村建设,因统一建设规划需要,将魏某甲名下的宅基地和魏某乙名下的部分宅基地占用。对魏某甲的补偿措施:为魏某甲另划一处宅基地,并加盖房屋,魏某甲当时表示同意,并按期从原房屋搬到新房屋处;对魏某乙的补偿措施:另划一处宅基地,并补偿一万多元款项,魏某乙表示同意。

魏某甲与魏某乙名下的原宅基地经现场勘验,现状如下:魏某甲名下的宅基地由魏某甲的哥哥建造大门占用三分之一左右、魏某乙占用三分之二左右,并用围墙加以圈占种植树木。上述大门及围墙均系村委会统一建造。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X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魏某甲的原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因魏某甲所在村X村建设而对包括魏某甲、魏某乙在内的村民名下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并给魏某甲另划一处宅基地和加盖房屋,魏某甲已同意并从原房屋处搬进新房屋,现魏某甲仍要求使用原宅基地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魏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O0元,由魏某甲负担。

魏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07年,村X村建设,因统一建设规划需要,将其和魏某乙名下的宅基地占用部分,其余部分仍归各自所有并使用,并没有将其名下的部分宅基地收回补划给魏某乙,而是魏某乙强占、使用其名下的部分宅基地。村委会给其新划宅基地、加盖新房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无关。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魏某乙承担。

被上诉人魏某乙辩称,1、2007年村X村建设,统一规划,将其宅基地占用一部分,而魏某甲家是整体搬迁。魏某甲搬走后,魏某甲名下的宅基地一部分补给了魏某明,一部分补给了魏某乙,其家的围墙以及魏某明的大门都是村委会盖的,魏某甲称剩余部分宅基地仍归各自所有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强占魏某甲的宅基地。2、2007年村X村建设,是上一任村X组织领导的,魏某甲原审提交的证据是现任村X村支书并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且出示的证明前后矛盾,该证明只能证明魏某甲家整体搬迁,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魏某甲所有。3、村委会给魏某甲新划宅基地、加盖新房是魏某甲家整体搬迁的条件,魏某甲称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无关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2007年村X村建设的统一规划时,已经给上诉人魏某甲划了新的宅基地并加盖了房屋,对其进行整体搬迁,魏某甲已经拥有一块新的宅基地,现其主张对原宅基地仍然具有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魏某甲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宝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