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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巩义市鲁庄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某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某,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鲁庄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申请再审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巩义市鲁庄卫生院(以下简称鲁庄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郑民一某字第X号民事判决,姚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申请再审称:1、姚某与鲁庄卫生院签订的建筑合同合法有效,鲁庄卫生院多次违反合同,应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2、鲁庄卫生院起诉姚某并恶意申请诉讼保全,一、二审判决姚某承担诉讼保全费100元错误;3、鲁庄卫生院多次违约,应赔偿姚某水电设施安装费用。请求依法再审。

鲁庄卫生院提交意见认为,姚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2001年9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鲁庄卫生院的4间门面房供姚某租赁使用,姚某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又继续使用鲁庄卫生院的4间门面房长达1年时间,理应按照还款协议中约定的一某租金5530元向鲁庄卫生院支付2007年的租金,一、二审认定双方租赁关系成立并判决姚某还款正确。因姚某拖欠租赁费,鲁庄卫生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某法院冻结姚某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并判决姚某承担保全费100元并无不当。关于水电安装费的问题,姚某已另案诉讼,与本案不是同一某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一某第一某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0一某年十一某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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