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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无前科。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石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5日早上6时许,欧某甲无证驾驶三年未年检的湘x号小型货车从临武县X乡方向行驶,车厢内搭乘李银凯(又名李X)二十余人,并载有货物。车子行经临武县东山变电站一弯某上坡路段时,因欧某甲操作不规范,导致车子熄火,中途后退,驶出路外侧翻于公路左侧山坡下,造成车厢内李银凯(又名李X)当场死亡。经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证人欧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欧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5日早上6时许,欧某甲无证驾驶三年未年检的湘x号小型货车从临武县X乡方向行驶,车厢内搭乘李银凯(又名李X)二十余人,并载有货物。车子行经临武县东山变电站一弯某上坡路段时,因欧某甲操作不规范,导致车子熄火,中途后退,驶出路外侧翻于公路左侧山坡下,造成车厢内李银凯(又名李X)当场死亡。经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欧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茂佩就民事赔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李茂佩对被告人欧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叫欧某甲,又名欧X,2006年1月25日早上6时许,我驾驶我的湘x号小型货车,当时货厢内载有约三吨重货物(杂货),货物上面坐有20来号货主,副驾驶上坐着我儿子欧某乙,从临武县X镇南圩方向行驶,行驶到临武东山变电站一弯某路段时,当时天没有亮,我是上坡行驶,当快要行驶到弯某处时,当时我的速度20-30公里每小时行驶,突然间我的车子熄火,无法前行。因此我就沿着公路后退行驶,大约后退了五六十公里的样子,我的车子和车上的人及货物就侧翻在公路左边的坡下了,车翻后,当时我也处于昏迷状态,等我醒来后,我就对我儿子欧某乙讲:“你在这里看到,看伤了人没有。”尔后我就离开了事故现场,当日下午我打电话问我家里人情况时,我妻子告诉我事故中有一邵阳人死亡了,其他人没有什么伤,后我就回避公安机关了,在临武躲藏了一年半之后,去了广东省佛山市X镇。事故发生后,我知道公安机关来我家里找过我。

车主是我,我是于2003年12月在临武县X村邝脚平(他的真实名字我记不起了)的二手车,当时购买时花了一万多元,购车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行驶证的名字是原车主的,我没有驾驶证。欧某乙、欧某乙、欧某辉这三个名字都是一个人,就是我的长子欧某乙,我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都是欧某乙去处理的,我其他小孩没去过。

⑵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叫欧某甲,事故发生时我就坐在驾驶室,驾驶室乘坐9个人,我坐在驾驶楼的左边第一个位置,我亲眼看见事故发生的一切。2006年1月25日5时许,我在车上睡觉,我父亲欧某甲驾车,搭乘部分做生意的人去镇南赶圩,当车行驶东山变电站上坡转弯某段时,我听到父亲讲:“车没刹车了。”接着车就往后退,侧翻了。我下车来和部分乘客急忙救人,同时搬东西。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来把部分伤者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我随交警队的车到了交警队,事情就是这样的。事故发生时,车上总共坐了30几个左右,其中车厢上乘坐有十几个人。事故发生时是阴天,天刚亮视线不良,路面是上坡转弯,水泥路面。

⑶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2006年1月25日在临武县东山变电站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当时是坐在出事的这辆小货车的驾驶室里面,驾驶室里一共坐了五个人,车上坐了最少有三十八、九人,载的都是年货,最少有六、七吨货。今天是凌晨五点多出发的,行到东山变电站路段一上陡坡路段时,因为太重了,上不了这个坡,车子就往后退,退得很凶,退了一段距离后,司机又加油往上面冲,冲到这个位置又上不了,车子就又往后退,退得很凶,我就叫司机赶快赶快刹车,司机说:“刹不住了,刹不住了”,又说:“好,好,就会退死,就会退死。”然后车子就突然一斜,就翻了。当时天还没亮,我是从车子的挡风玻璃处爬出去的,爬出去后,我只看到司机的儿子,没看到司机了,我打了110、120、122后一会,你们交警队的人就来了。我们叫这辆小货车的司机“发良”,是哪里人不知道,事故路段是陡坡、弯某、水泥路,没有障碍物,阴天,视线可以。车子上坡不得,就往后退,刹车又刹不住,就出事了,我听司机的儿子说刹车真空昨天就没用了,在搞。

⑷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2006年1月25日在临武县东山变电站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大概是凌晨五点到六点的样子,装好车发车时天还没亮,就往镇南方向去。我当时是坐在出事的这辆小货车(湘x小货车)上面,我和该事故的死者李银凯(又名李X)是面对面坐在小货车车厢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车子行驶到东山变电站路段时,我当时在打瞌睡,突然听到一起坐车的人在叫,我就醒来了,看到车子已经在翻了,我就马上用手抓住车厢上的栏杆,然后车子就翻了。当时,李云凯在喊那个司机快刹车,翻车后我和李云凯被车上的货和人压在最下面,我当时还叫了李云凯,我当时还叫了李云凯,他自己也叫了几句“哎哟,救命。”后来就没听到李云凯的声音了。我被别人弄出来之后,就马上去看李云凯,我叫李云凯,他已经不会应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来了,医生看了李云凯的眼睛,又用听诊器听了李云凯的心脏,说已经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事故路段是弯某,陡坡,水泥路面,没有障碍物,阴天,视线可以,没有雾。我听车上的人说,车子还没翻,司机就逃了,出事后司机就逃离了现场。

(5)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欧某甲无证驾驶。

(6)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车的查询结果证实,该车的原所有人为邝启胜,该车检验有效期止到2002年11月28日。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欧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银凯(又名李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8)户籍证明证实,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略)人。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临武县东山变电站路段。

(10)《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死亡鉴定书》证实,死者李银凯(又名李X)属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较重物品挤压胸部及躯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1)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152—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欧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茂佩就民事赔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李茂佩对被告人欧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三年未进行安全技术年度检验的机动车,并人货混装,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欧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人民陪审员唐记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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