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临刑初字第1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来到临武县X村,见一荒芜的田中栓着一头水牛无人看管,顿生盗牛的念头,解开牛绳将牛盗走。次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准备销赃时,被大路边镇X村民发现后,将被告人谭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4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被告人谭某的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来到临武县X村预谋盗窃。当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由邹家村X村X路上,见一荒芜的田中栓着一头水牛无人看管,顿生盗牛的念头。被告人谭某趁四周无人,解开牛绳将牛盗走。7月1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谭某准备将牛赶至广东省连州市X镇境内销赃,途经广东省大路边镇X村X村民发现后,将被告人谭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被盗耕牛被被害人邝某某领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14日中午12点多钟,我在湖南临武县X村子外的田野上看到一头母水牛没人看管,就将这头水牛偷走了,一直沿着广东的公路走去,准备将这头牛牵去广东连州星子去卖,次日一大早我经过一个村子时,就有一个老头问我干什么,我说没干什么,之后那村子里很多人出来将我抓住并报警。

⑵、被告人谭某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谭某在临武县X村一公里左右的路段盗走一头耕牛的现场情况。

⑶、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14日,我将牛栓在外面吃草,下午17时许,我去牵牛时发现牛不见了,我在放牛的附近看到了牛的脚印,便顺着牛脚印找牛去了。那牛脚印是往广宜乡东冲岭方向走的,于是我到处寻找了一番,一直到晚上天黑了,都没找着,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带村里几个人一同到广东省连州市X村去找,由于牛脚印时有时无,最终还是没找到,后来,我村X村支书邝某贤告诉我说牛已经找到了,我们便到你们派出所来反映我家牛被盗的事。

⑷、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14日早上五时许,我起床出来看到一个人牵着牛经过,问他牛卖不卖,他说不卖,我就怀疑他的牛来路不明名,我要他把牛留下,到时拿身份证到派出所领,那人听到后就赶着牛往清江方向走,我在后面追。这时村里有五、六个人也跟着追了有半公里路,才将他抓住。我问那个人是什么地方的,他说是湖南临武的人,偷到临武的牛,不关你们的事。我就讲你,偷到哪里的牛我们都要抓你。当时牛绳断了,我们找绳子绑牛的时候那个人逃跑了,我们的人就追,在一个旧房子里把他抓住了。我就报告了村X村委书记打电话给大路边派出所把人带走了。

⑸、鉴定结论证实,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4300元。

⑹、证明证实,被盗耕牛被被害人邝某某领回的情况。

⑺、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谭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耕牛已被被害人邝某某领回,对被告人谭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蒋小芳

人民陪审员黄生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临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