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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杨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杨xx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东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xx按照事先与被告人杨xx的约定窜至彭水县X路阳光医院旁,盗窃了一辆牌照为渝x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其将该车开至黔江杨xx处由杨xx负责找人出售,由于该车无行驶证一直未出售,2011年3月2日,杨xx驾驶该车途径黔江区下坝交巡警平台时被抓获。经鉴定,该被盗车价值x元。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廖xx、杨xx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廖xx、杨xx商量盗窃车辆,由廖xx负责偷车,杨xx负责卖车找钱。2011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xx窜至彭水县X路阳光医院旁,盗窃了一辆牌照为渝x的2000型红色桑塔纳轿车,其将该车开至黔江区杨xx处。由杨xx负责出售该车,因该车无行驶证等手续,无人敢购买。2011年3月2日,杨xx驾驶该车途径黔江区下坝交巡警平台时被抓获。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x元。

另查明,廖xx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xx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廖xx的供述,证实自己与杨xx是一起在涪陵监狱服刑时认识的。2010年11月或12月,杨xx因为没有钱用就打电话说去偷两个车就有钱了,由自己负责偷车,杨xx负责卖车。在偷车前的一天,杨xx给我打电话说买主他已经联系好了,叫我去偷车。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自己在彭水县沿着彭水汉关路向彭水老车站走,走到“吉祥府歌城”楼下时,看到路边有一辆红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就用在彭水两路口一个修钥匙的摊子上买的钥匙去投车门,打开车门后就用一把水果刀割断点火开关的线,把车发动开走了。自己将车开上319线二级路往黔江方向走,行至彭水郁山镇后一座桥边停下,用驾驶室车门盒子内的螺丝刀把牌照下了,并把牌照(只有前牌照)扔到桥下,在车子牌照处贴上在彭水老车站一个摊子上买的“恭贺新禧”等两张某乙婚用的喜庆纸,然后将车开到了杨xx住处。杨xx联系卖车,上午叫来三、四个人,听说没手续都不敢买。当天晚上又来了两个人看车,也不敢买。过了几天,自己又到黔江,说把车卖给陶xx,他也不敢买。

3、被告人杨xx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自己与廖xx在黔江见面后,说到生活困难,没有钱用,廖xx就提出他去偷车,由我联系把他偷的车卖出去。廖xx将车偷来后,自己联系张x、陶xx来买车,但他们知道车是偷的都不敢买。春节时,陶xx将车开回他老家郁山镇,在栅山车坏了,自己就去弄回来修好后一直在用,直到被查获。

5、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17日12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彭水县X路阳光医院旁边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不见了,车辆牌照是渝x。该车系自己于2009年6月从陈枫处购买,户主是董泽琼。

6、证人陶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杨xx介绍认识的廖xx,廖xx让自己买他的车,是一辆红色2000型桑塔纳,很旧了,没牌照,他说几千元卖给我,我说有空开一天试试,再决定买不买。在年初一,我去将车开回郁山老家,回来在栅山坏了,是杨xx弄去修好后在开。

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月,杨xx打电话让自己买一台二手车,自己去看了,是一辆红色2000型桑塔纳,没牌照,连前面桑塔纳标志都没有,自己明白这车什么也没有,就走了。

8、证人谢某、石某证言证实了本案相关情况。

9、机动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表复印件、二手车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转让申请表复印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本案相关情况。

10、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车辆扣押。

12、(2003)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2)黔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廖xx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xx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桑塔纳轿车价值x元。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xx、杨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xx、杨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甘小芬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人民陪审员王登文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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