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靖如,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警兵,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吴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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