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建总大院院内)。
负责人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思维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简称首钢金属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思维公司诉称:原告华思维公司与被告首钢金属厂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了项目名称为“钢结构详图设计系统”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总计16万元,原告已经根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拖欠原告技术转让费6万元人民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转让费6万元人民币,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思维公司与被告首钢金属厂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了项目名称为“钢结构详图设计系统”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华思维公司应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首钢金属厂提供:(1)(略)。1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系统;(2)(略)使用手册(中、英文);(3)上述软件安装光盘及加密锁;(4)原告华思维公司应该向被告首钢金属厂提供免费的软件使用技术培训。被告首钢金属厂应该向原告华思维公司支付费用共16万元,其中10万元应该在2004年1月17日前支付,剩下6万元应该在2004年2月28日前付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分期偿还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6万元欠款,2006年5月底之前偿还2万元,2006年6月底之前偿还2万元,2006年7月底之前偿清;
二、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在偿还第一笔2万元时,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同时将该软件2006年的新密码告知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将钱款还清后,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必须每年按时履行告知新密码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协助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随时解决软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北京华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于2006年5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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