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国家环保产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河北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北京市通州永胜商贸公司音像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河北音像出版社、北京市通州永胜商贸公司音像商店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河北音像出版社、北京市通州永胜商贸公司音像商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14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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