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李某、重庆市忠县某某中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

负责人黄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该支公司职工,系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该支公司职工,系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重庆市忠县某某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校总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该校教师。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李某、重庆市忠县某某中学校(以下简称某某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荣慧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谭某某,被告李某及被告某某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某限四个月,但未达成和解某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李某于2004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x元,于2024年3月28日到期,现尚欠原告借款x.54元及利息x.53元。被告用位于忠县X镇X路某某中学集资房作为抵押,并依法在忠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现被告未按期还款超过六期以上,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某判令:一、解某、被告签订的《个人住(略)》;二被告偿还借款x.54元及利息x.50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某实属实,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但现无力偿还。

被告某某中学辩称,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及某某中学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属实,现某某中学愿意积极配合原告,促使被告李某及时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9日,原、被告出具《承诺书》,约定:被告某某中学将其修建的位于忠县X镇新北山居委某某中学集资房预售给被告李某进行在建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同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住(略)》,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45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忠县X镇X路X号某某中学教工学生住宅楼第二层房屋,被告李某以该房屋作为抵押,被告某某中学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20年,即从200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计付,月利率为4.2‰;被告李某采取等额还款法,每期还款2979.90元,每月20日为每期还款日,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将向被告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同月30日,原、被告依法在忠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物登记。同月31日,原告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45万元。之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截止2010年11月22日,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尚欠原告借款x.54元及利息x.5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某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个人住(略)》、《借款凭证》、《承诺书》、《房屋抵押登记书》、《2010年7月13日催收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清单》(以上均系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李某逾期还款后经原告催收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某合同事由,且被告李某对尚欠原告借款及利息的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解某双方签订的《个人住(略)》,并由被告李某偿还借款x.54元及利息x.50元的诉某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中学为被告李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中学对被告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某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住(略)》。

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借款x.54元及利息x.50元。

三、被告重庆市忠县某某中学校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3元,减半收取4321.5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重庆市忠县某某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二审诉某费8643元,递交上诉某后上诉某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某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付荣慧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耀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