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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世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19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晴。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7年双方外出打工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破裂。2008年9月原告因生气从广州回家。被告从此不再与原告联系,对原告和女儿的生死从不过问,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理。

被告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晴。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双方外出打工,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9月原被告因生气原告从广州回家。原被告从此不再联系,后经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一直无音讯,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2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理。经本院于2011年3月6日在报刊上发出公告寻找被告周某,公告期满后被告周某仍无音讯,未到庭参加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某、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结某后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本案中原被告在生育子女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夫妻矛盾不断加剧,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双方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2008年9月原告吴某带女儿在家居住,原、被告处于分居状况时间已达二年之多,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吴某起诉的理由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对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为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提出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婚生女周某晴应归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以每月150元为宜。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晴归原告吴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50元。自2011年7月起至周某晴年满十八周某止,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

审判员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陈建香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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