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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X某X某XX某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X,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缺席)

原告X某诉被告XX某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雪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某我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某诉称:原、被告XX某农历X某X某依法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XX,现年X某,幼子X某,现年X某。婚前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发生矛盾。XX某XX某,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去年年底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期间,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与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幼子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史雪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武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理由是该证据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

被告XX某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某农历X某X某依法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XX某X某XX某生长子XX,XX某X某XX某生一次X某。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与理解,致在共同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吵架。XX某X某,原、被告又因生活之事发生吵架,原告一气之下便离开被告家。XX某XX某XX某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此之后,原、被告之间仍无来往与联系,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XX某原告抚养,孩子X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男孩,但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且常为生活之事发生吵架,夫妻之间长期分居。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和长期分居是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特别是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未得到丝毫改善,且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离婚意志坚决,原、被告和好已无希望,故原告离婚之诉应当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某提出与被告XX某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共同所生孩子X某由原告抚养,XX某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崔XX

代审判员:乔X

二O一一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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