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唐某某抢劫,李某某窝藏案

时间:2005-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琼刑终字第16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琼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2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唐某某密谋抢劫国营桂林洋农场农经一队越洋养殖场老板黄耀堂、黄耀明兄弟俩财物,后纠集徐成宪、陈明良、"小彩彩"(后三人均在逃)参与作案,并准备刀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1时许,宋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该养殖场准备实施抢劫,因发现有人巡逻而未逞。2月19日凌晨,宋某某、唐某某伙同徐成宪、陈明良、"小彩彩"并纠集邹玉祥、杨辉、"牦牛"(后三人均在逃)准备尖刀、菜刀、木棍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期间因分工发生争执"小彩彩"和"牦牛"中途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等六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该养殖场宿舍,由唐某某用身份证打开被害人黄耀堂房间的侧门,后宋某某等人一起闯入该房间,分别持匕首、菜刀、尖刀及木棍等凶器向黄耀堂及其女友张晶行凶,因二被害人呼救,住隔壁房间的黄耀明闻讯即将黄耀堂的房门撞开,宋某某、唐某某等六人即从后门逃离现场。被害人黄耀堂被刺伤后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抢劫杀人,仍带二被告人逃至文昌市隐藏,后又资助人民币150元帮助宋某某、唐某某逃离海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某、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的部分作案工具、现场辩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原审被告人供某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且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唐某某系犯意提起人、纠集者,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其中宋某某是主要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大于唐某某,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某藏处所及并资助犯罪人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上诉称:其不是犯意提起人、纠集者,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宋某某只纠集徐成宪,徐成宪再纠集他人,是分别纠集的,故原判认定其为主要纠集人不当;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与唐某某的地位、作用相当,但处罚上却轻重有别,量刑不公。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上诉称:其没有纠集人,所有参与作案的人都是宋某某纠集的,其到现场时也没有伤害他人,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上诉称:其只知道宋某某他们打了人但不知道死亡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如下:

1、受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4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有几名男子冲进其与黄耀堂的卧房对她俩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木棍,当她们呼救后黄耀明撞开房门时歹徒已逃跑,听黄耀堂说有4-5名凶手入室作案;证人黄某明陈述证实,案发时其听到隔壁呼救声后立即撞开黄耀堂的房门见其满身是血,歹徒从后门逃跑,听黄耀堂说其被4-5名歹徒殴打;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国营桂林洋农场农经一队越洋养殖场宿舍即黄耀堂住处,黄耀堂卧室地板、枕头、被子均有血迹,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2根木棍、1把菜刀等物;

3、《现场辨认照片》证实,宋某某、唐某某等人作案时进入现场及逃离现场的具体线路,与现场勘查情况相一致;

4、《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黄耀堂系他人持利器刺伤致右腋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死亡;

5、《整体分离检验报告结论》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棍两截与桂林洋工业开发区南面发现两处被砍断树木的树头分别是同一树木整体分离出的部分。该结论与宋某某、唐某某供某在途中砍2根木棍的供某相互印证,与现场勘查笔录吻合;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对其二人共谋抢劫后纠集同伙持械入户抢劫并施以暴力的犯罪事实始终供某在案,同时证实李某某知道他们抢劫犯罪并帮助他们逃匿的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供某,案发前一天,宋某某、唐某某等人商量策划要干"大事",其中"小彩彩"说由他准备作案工具,徐成宪说"一切听你们安排",当时宋某某问其"需要不需要钱","够不够胆",其答"不够胆",宋某某便说:"不够胆就滚到一边去";同时李某某对其窝藏的犯罪事实供某在案。

上述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与唐某某共谋抢劫被害人黄耀堂的事实有其二人的口供某凭,同时有李某某的供某相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其为犯意提起人之一,事实清楚;宋某某纠集徐成宪等3人参与作案的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某据,同时有唐某某的口供某印证,且有李某某的供某相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其为主要纠集人,证据充分;宋某某不仅参与密谋,且系主要的纠集人,又持尖刀入户具体实施了抢劫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主要作用,原判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判处其死刑,量刑并无不当。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唐某某与宋某某密谋抢劫,亦系犯意提起人之一,且积极带同伙进入现场并使用身份证将房门打开,在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又持菜刀威胁被害人,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予严惩。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次于宋某某,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窝藏二名重大抢劫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已作从轻考虑,故其上诉称"量刑过重"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致人死亡,后果十分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宋某某、唐某某系犯意提起人、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宋某某系主要纠集人,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肖介清

审判员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林志民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怀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