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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诉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

原告李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杜某,又名杜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安阳市X区司法局紫薇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称,1994年11月6日,原安阳县鞋帽服装厂和安阳县瓦店农机修造厂合并为安阳县瓦店机械厂,同时合并前的债权债务也由合并后的机械厂承担,安阳县鞋帽服装厂欠两原告工资款x.75元,1998年11月16日,安阳县瓦店机械厂又整体转让给了被告。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x.7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户月娟

代理审判员张顺利

人民陪审员安勇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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