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诉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诉称,2008年9月,我到徐某某在河北省黄某市黄某港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至工程结束,徐某某欠我工资2072元,于2010年2月4日向我出具一张欠款凭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诉讼要求徐某某给付2072元。

徐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马某某到徐某某在河北省黄某市黄某港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后经结算徐某某欠马某某工资2072元,并出具一张欠款凭据,后经马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徐某某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双方已具有劳务合同关系,徐某某拖欠马某某工资款2072元属实,事实清楚,有徐某某出具的欠款凭据证明。徐某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某20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月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