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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2011年4月17日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被告人屈某伙同郭二平、樊某、郭万春以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西平县嫘祖故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屈某以投资开发嫘祖故里蜘蛛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名义,给郑州东胜招投标有限公司周口业务部黄忠谦(又名黄X)提供土地押金650万元和屈某在上海浦发行3000万元的存单的虚假证明,取得对方信任后在其介绍下于2009年3月29日与重庆市天宇实业集团公司王琼晗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骗取牛继明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造成牛继明工程施工损失5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郭二平、郭万春的供述、证人黄XX的证言,被害人牛XX的陈述,书证:合同书、协某、虚假储蓄存单、收款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程计算详细表、建设项目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4月份,被告人屈某以投资开发嫘祖故里蜘蛛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名义,给河南万宜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业务部黄永林提供向西平县财政局交承包款175.5万元,土地押金650万元的虚假证明,骗取对方信任,被告人屈某于2009年6月5日与中航长城工程有限公司金绍义签订工程施工协某,骗取俞家富工程保证金26万元,造成俞家富14万元工程施工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郭二平、郭万春的供述,证人黄XX的证言,被害人俞XX的陈述,书证:合同书、虚假175.5万元收款凭证,虚假清苗赔偿款x元的收款条,虚假现金支票,被告人收到俞家富交x元收款收据,被害人俞家富汇款x元的汇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假上海浦东开发银行储蓄存单,被告人伪造西平县财政局650万元土地押金收到条,西平县财政局证明,工程协某,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量鉴证单,开工报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伪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赵洋

审判员张宗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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