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申利景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利景,女。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运生,清丰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利景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利景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0日分居。婚前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利景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09年9月29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2009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9年10月10日,申利景离开张某某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结婚共同生活,没有明显矛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应珍惜自己培养起来的感情。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申利景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瑞启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聂建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