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双舟,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教育出版社职员,住(略)。
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版权合作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信息路X号(1-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诉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与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以此为由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一百二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负担八千五百六十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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