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延双、代理检察员王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网聊引发口角,便纠集王某立(另案处理)伙同本村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在逃)、王某帅(在逃)窜至修武县X村南休闲农庄滋事,对休闲农庄员工都××、都×进行殴打。王某立持刀将都××、都×砍致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并提供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某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判处缓刑。其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某控有罪无异议,但认为定性不准,因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互骂后发生殴打,应定故意伤害罪。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因网聊引发口角,遂打电话纠集王某立、王某、王某阳、王某帅,并让王某帅带甩鞭、王某带砍刀到修武县X村南边休闲农庄滋事,并在休闲农庄伙同王某立等人与被害人都××、都×发生殴打,互殴中,王某立拿砍刀将都××左手及腕部砍伤、小拇指砍断,将都×左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都××、都×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11日到修武县公安局五里源派出所投案。

2011年11月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立、王某、王某阳亲属与被害人都×及都××的父亲已达成共计x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都××(休闲农庄厨师)陈述,2011年5月24日晚上22时30分许,其在烈杠营村南休闲农庄厨房干活,替宋某接电话时,电话里一个男的骂其,其还骂一句,后来了四五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年轻人先对其实施殴打,另几个年轻人打其时,有人拿刀将其左手大拇指、食指及手腕砍伤,左手小拇指砍掉。

2.被害人都×(休闲农庄厨师)陈述,当晚10点多钟,其在厨房听到有人喊叫,出来看见四五个男孩在打其堂弟都××,都××被打得爬在水泥地上,左手流血,其追到门口用右手拽住一个人,另一个男孩拿一把约三四十公分长得砍刀,将其左手虎口、左肋砍伤。

3.证人宋某证言,2011年5月24日21时30分,都××用其手机发短信骂王某某一句,王某某追问其谁骂他了,其没回答。10点左右,王某某等四五个人来到休闲农庄再次追问其谁骂他了,被其劝走。约20分钟后,王某某等四五个人来到农庄院里,王某阳问都××刚才是谁接的电话,都××说是他接地,后都×拿腰带与王某、王某某等人互打,其中一个人拿砍刀砍伤都××左手小拇指,农庄的人出来后,王某某等人往农庄外跑,都×追到农庄门口,后看到都×的手也受伤了。

4.证人郑×(休闲农庄服务员)证言,其看到都××蹲在食堂门口,左手小拇指被砍掉,大拇指被砍伤,都×的左手也被砍伤。那几个人跑的时候,有一个人手里拿着砍刀。

5.证人韩某乙证言,其听到吵架声从屋里出来看见有几个年轻人往外跑,都×拽住一个年轻人,另一个年轻人拿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将都×左大拇指肌腱砍断,都××的左手小拇指被砍掉,左大拇指被砍伤。

6.证人彭某证言,当晚,其看到有五六个人进到休闲农庄院里,其中有两三个人拿两把刀到厨房门口砍都××,另两三个人也要去打时,被其拦住,和都××、都×打架的两个人往外跑时,都×在后面撵。后得知都××、都×的手都被砍伤了。

7.证人薛某证言,其听到院里有打架声,从屋里出来看见都××蹲在地上,手上少了根指头,并在滴血。都×从农庄门口回来手也受伤了。其报的警。

8.证人郑某证言,其在屋里吃饭时听到院里有打架声,到院里看见有五六个年轻人在闹事,其拦住两三个年轻人往院外推,另两三个年轻人打都××,其回到院里时,发现都××、都×的手都受伤了,在农庄门口见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孩拿着一把砍刀。

9.同案犯王某立供述,当天晚上九点多,王某接了一个电话说不知道谁骂王某某了。其和王某在南庄村河边与王某、王某某碰面后,王某某说有人在网上骂他,让去找他们的事,其几个人都同意后,王某回家拿一把砍刀,后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到烈杠营村南边休闲农庄,到休闲农庄门口王某给其一把砍刀,其几个人进到农庄院里,王某某问谁骂他了,都×骂王某某一句,其几个人准备走时,王某阳指着都××说刚才是他接的电话,遂都××拿一把火钳边骂边打王某阳,打其时,其拿砍刀背朝都××背上砍了两三下,都××跑时,其又拿到朝都××乱砍,听说有人报了警,其几个人往外跑,都×追到门外,其用砍刀将都×的手砍伤。

10.同案犯王某供述,除与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某供述一致外,另证实,其提议家里有刀,王某某让其回家拿刀,让王某帅带甩鞭。在与都××、都×互殴中,其朝都××身上跺了一脚,王某帅用甩鞭到都××头部一下,王某立用砍刀朝都××身上乱砍,都×追其时,王某立返回用砍刀将都×手砍伤。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除与王某立、王某供述一致外,另证实,当天其打电话通知王某立、王某、王某阳、王某帅去休闲农庄滋事,并让王某帅带甩鞭,让王某回家拿刀。其和王某阳用拳头朝都×身上打了几拳。

12.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害人伤情照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

13.提取、扣押作案工具(砍刀)笔录及清单和照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

14.(修)公(刑)鉴(伤检)字[2011]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某照片,分别证实被鉴定人都×、都××手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致伤。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16.修武县公安局五里源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11日到该所投案。

17.赔偿协议书某收到条,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立、王某、王某阳家属与被害人都×及都××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分别于协议生效后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x元、x元、x元,共计x元。被害人都××、都×已收到全部赔偿款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薛某生

人民陪审员闫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某员臧君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