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9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1987年8月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55年3月出生,个体户,住(略)。系上诉人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女,1955年12月出生,个体户,住(略)。系上诉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罗以平,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56年7月出生,五指山市梅林某私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和顺,五指山市梅林某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04)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甲致原告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对该损害事实已作出明确认定并给予被告行政处罚。原告因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刘某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刘某甲致原告损害时是未成年人,因此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经济损失,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受损伤治疗的医疗费为148.70元,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的时间为1天,经医生建议全休14天,原告实际误工的天数为15天。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金额,因没有提供相应的收入状况的证据,因此应参照本地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单位经营的范围是家私出售,按照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零售和批发业职工平均工资是(略)元,每天的工资是31.90元。原告误工15天的经济损失为478.60元。上述二项损失共计627.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甲的监护人刘某乙、刘某丙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给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627.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甲的监护人刘某乙、刘某丙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称,其没有伤害被上诉人的故意,其轻踢被上诉人一脚是因为被上诉人故意指使他人伤害上诉人的父母,上诉人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被上诉人的所受的伤仅为轻微的皮外伤,法医鉴定不科学,依法不能采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也有过错,原审对其过错不予查明,有失司法公正。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8日下午,上诉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母亲刘某丙听说被上诉人家的小车压死其家的小猫,便提着一只死猫到被上诉人家说理,与被上诉人的妻子林某、岳父林某清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打。被上诉人在楼上听闻吵闹声后下楼参与争吵并发生拉扯。随后被上诉人报警。上诉人刘某甲得知其父母与被上诉人家人发生争吵后,从外面赶回来,冲上去从被上诉人左侧踢了被上诉人一脚,致使被上诉人倒在地上。在场的公安民警及时制止了上诉人的行为并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处理。被上诉人被踢后于同年3月2日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全休贰周并到门诊治疗。被上诉人为此花去医疗费148.70元。同年3月4日,五指山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的伤情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被上诉人的损伤为轻微伤。同年6月15日,五指山市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给予上诉人刘某甲行政罚款100元,并于6月29日主持调解,因上诉人不同意赔偿医疗费而调解无效。被上诉人不服五指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对上诉人的处罚过轻而向海南省地方公安处申请复议。海南省地方公安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五指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决定维持五指山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之后,被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反诉,但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反诉,经被上诉人同意,原审法院准予撤回反诉。另查明,上诉人刘某甲在事件发生时为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五指山市公安局五公(南)决定{2004}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笔录、海南省地方公安处琼地公复决字(2004)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疾病证明书、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父母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家人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已报警,双方的纠纷应由在场的民警调查处理。上诉人故意踢伤被上诉人,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诉人致被上诉人损害时是未成年人,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其伤害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其父母受到被上诉人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事情发生时,五指山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正在现场处理,不存在被上诉人正在伤害上诉人父母的事实,上诉人伤害被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且公安机关所做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已对上诉人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不认为其伤害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此上诉人应对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的监护人刘某乙、刘某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谢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