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玩忽职守案

时间:2005-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刑终字第3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任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5)琼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4月某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窜至乐东县冲坡中学容小槭家,盗走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400元),后销赃得款2700元。同年6月,陈某又伙同周军窜至三亚南滨农场行窃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由于牵涉管辖问题,该案被移交给乐东县公安局侦查,并由时任公安干警的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主办。同年7月16日、8月25日,该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周军进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陈某甲以该车无法估价及案犯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由,并经局领导的同意,对陈某、周军采取了取保候审。此后,陈某甲因工作频繁调动,再也没有继续对该案侦查,并将案件材料锁在自己的档案柜里撒手不管,直至2004年4月份,海南省检察分院过问此案时,陈某甲才将该案卷材料交出来。陈某被取保出来后,又伙同他人抢劫2次,价值(略)元,而周军被取保后也因潜逃,至今未能归案。

根据以上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人民警察,在对案犯陈某、周军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但没有对由其主办的陈某、周军二人盗窃、销赃一案继续侦查,反而将该案件材料锁进自己的档案柜里不移交出来。因此,造成陈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伙同他人拦路抢劫的危害后果,是陈某甲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致,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以惩处。鉴于陈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甲上诉的主要意见是: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基于其本人有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上诉人陈某甲在负责主办陈某、周军涉嫌犯盗窃、销赃罪一案的过程中,因涉及赃物无法估价、案犯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便对陈某、周军采取了取保候审。此后,由于工作岗位多次变动的原因,陈某甲便停止了对该案的查办,并把案件材料锁进自己的档案柜里,直至有关机关过问此案时,才交出来。又查,陈某在被取保候审后,又继续参与他人抢劫犯罪两次,价值(略)元,而周军也被取保后脱逃,至今尚未能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周军盗窃、销赃一案的案件材料,证实陈某于1998年上半年,单独或伙同周军分别在乐东县和三亚市盗窃他人财物,后被三亚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该案移交乐东公安机关侦查,由陈某甲负责主办。陈某侦办过程中,因赃物无法估价和案犯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便对陈某、周军采取了取保候审;2、陈某伙同他人抢劫的案件材料(包括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被取保出来后,于2002年9月至10月间,参与他人在海榆西线高速公路X路抢劫他人财物两次,价值(略)元的犯罪事实;3、证人陈某丙、林某某、王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陈某、周军涉嫌盗窃、销赃案由三亚公安局依法移交乐东公安局管辖后,由陈某甲负责主办。在此期间,陈某甲曾某该案赃物价值无法查清及案犯存在超期羁押问题,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陈某、周军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由于岗位变动问题,陈某甲再也没有继续查办该案,并将案件材料锁进自己的档案柜里一直未移交出来;上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主办陈某、周军盗窃销赃一案的过程中,曾某该案赃物无法估价及案犯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依照程序给陈某、周军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由于工作多次变动的原因,未能及时将该案交出来,以至造成陈某在外面拦路抢劫、周军脱逃尚未能归案的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身为公安干警,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不正确、积极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其查办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后,有的参与抢劫犯罪,有的脱逃在案,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上诉人犯罪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又属初犯和过失犯,其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认定上诉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以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较轻为由提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琼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韶敏

审判员郭超光

审判员吴德金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章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