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郑州××有限公某诉被告莫某某、莫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有限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莫××。

委托代理人××。

被告莫××。

原告郑州××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公某)诉被告莫××、莫××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某诉称,2010年2月27日,原告××公某与被告莫××、莫××及河南××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公某)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某的设备,由原告××公某为被告莫××向××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如被告莫××不能按期支付到期货款,由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莫××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公某于2010年8月2日书面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公某支付了被告莫××的全部欠款x元。后原告××公某通知被告莫××偿还代为垫付的货款和违某,但被告莫××至今未支付,被告莫××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担保款x元及利息x元(从2010年8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被告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莫××辩称,被告莫××又名莫××。2010年2月27日,被告与××公某及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当日被告即向××公某支付了首付款x元,××公某于2010年3月1日将装载机交付被告,双方签订了机械保修合同。2010年4月19日,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公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x元。2010年4月19日,装载机出现质量问题,经与××公某多次协商,××公某于2010年5月15日给被告更换了发动机。××公某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违某行为造成被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被告与××公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导致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明知××公某尚未承担违某责任,其以担保人身份将被告诉至法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综上,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莫××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河南××有限公某(供方)与被告莫××(需方)、原告郑州××有限公某(公某担保人)、被告莫××(自然人担保人)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公某向莫××出售徐工装载机一台;型号:x;机号:x(略);发动机号:x;价款:x元;交付时间:2010年2月28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莫××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机械设备首付款x元,剩余货款由莫××分期支付,合同附件《分期付款进度表》载明,2010年4月1日还款x元、2010年5月1日还款x元、2010年6月1日还款x元、2010年7月1日还款x元、2010年8月1日还款x元、2010年9月1日还款x元、2010年10月1日还款x元、2010年11月1日还款x元、2010年12月1日还款x元、2011年1月1日还款x元、2011年2月1日还款x元、2011年3月1日还款x元;机械设备所有权属于××公某所有,如果莫××在2011年3月1日前(分期付款到期日)付清全部货款本息及相关某修、材料费等费用后,××公某同意将设备所有权转移至莫××,在莫××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某用前该设备所有权属于××公某;××公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机械设备,并应在莫××违某时书面通知××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公某应向××公某出具收款票据、债权转让证明和设备所有权转让证明并书面通知莫××;莫××应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款项,因其对××公某违某造成××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应当向××公某承担违某责任;××公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莫××的分期付款向××公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含首付款本息、贷款本息、违某、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催缴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公某与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莫××发生对××公某的违某行为,××公某应在接到××公某要求承担违某责任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公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莫××拖欠××公某的贷款本息;××公某应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书面通知莫××;莫××和××公某同意莫××为本合同的担保人,莫××自愿为莫××分期付款购置设备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欠款本息、违某和××公某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至莫××清偿完设备欠款时止;××公某履行担保责任而取得设备所有权后,××公某有权随时要求莫××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莫××对此欠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四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某合同约定即构成违某,应当承担违某责任,违某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设备总价款10%的违某并赔偿因违某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公某违某没有交付机械设备,莫××有权要求××公某交付设备,付款时间予以顺延,承担违某责任;如莫××违某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到期货款,五日后,××公某有权要求莫××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本息,莫××应向××公某支付违某并赔偿损失,如因莫××违某导致××公某向××公某承担担保责任,莫××应向××公某承担违某责任、并将××公某已支付给××公某的代垫款及垫款利息(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给××公某,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莫××支付给××公某的担保保证金不予退还;××公某向××公某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莫××立即偿还应结付的全部到期及未到期货款本息及违某并承担赔偿责任;××公某有权就莫××未偿还的全部欠款本息及违某、赔偿金,向××公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分期付款进度表、客户地址送达确认书、调查设备、拖回设备费用确认书、工程机械变卖委托授权、声明与保证、收回车辆通知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公某、原告××公某在合同上加盖了公某,被告莫××、莫××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合同签订后,被告莫××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1日向××公某支付首付款x元,××公某于2010年3月1日将装载机交付于被告莫××,被告莫××于2010年4月1日按合同约定向××公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x元,之后被告莫××未再向××支付剩余货款。

2010年8月2日,××公某向原告××公某送达了《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将被告莫××拖欠的货款x元支付给××公某。原告××公某在收到该通知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公某付款x元,××公某于当日向原告××公某出具收据一份。

2010年8月10日,××公某向原告××公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公某与被告莫××的债权债务关某转移给原告××公某,并将徐工x装载机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公某。××公某向被告莫××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0年9月7日,原告××公某向被告莫××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莫××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原告××公某支付x元垫款及违某x元(自2010年8月6日计算至2010年9月6日,及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莫××至今未向原告付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0年2月27日,原告××公某与被告莫××、莫××及××公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书》;

2、2010年2月27日,被告莫××出具的《分期付款进度表》;

3、2010年2月27日,被告莫××向原告××公某出具的《工程机械变卖委托授权》;

4、2010年8月2日,××公某出具的《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

5、2010年8月5日,××公某向原告××公某出具的《收据》;

6、(1)2010年8月10日,××公某向原告××公某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2010年9月2日,××公某向被告莫××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3)特快专递邮件清单;(4)邮件跟踪查询单;

7、2010年9月7日,原告××公某向被告莫××出具的《催款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清单;邮件查询单;

8、2010年9月7日,××公某出具的《证明》;

9、被告莫××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莫××对上述证据1、2、3、5、8、9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某据;对证据6中的(1)无异议,对证据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某据;对证据6中的(2)无异议,对证据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某据;对证据6中的(3)有异议,认为该清单上无寄出时间;对证据6中的(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邮件寄出回单印证;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未曾收到该通知书及邮件。

本院认为,被告莫××虽对证据4、证据6中(1)(2)的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某证据予以反驳。证据6中(3)(4)与证据6中(2)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原告向被告莫××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某、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被告莫××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0年3月1日《销售合同书》及分期付款进度表;

2、《产品保修协议》;

3、孟××、郭××、周××、程××、白××分别出具的证人证言5份;

4、杜××、陈××分别出具的证人证言2份;

5、白××、陈××分别出具的证人证言2份;

6、卢氏县公某局横涧派出所证明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公某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4、5不予认可,认为证人未到庭作证,且未提供其身份证明;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是报案记录,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证据1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3、4、5中证人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与被告莫××、被告莫××及××公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某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某。合同签订后,被告莫××按合同约定向××公某支付了装载机首付款x元,××公某依约向被告莫××交付了装载机。后被告莫××按合同约定向××公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x元。后被告莫××未再向××公某履行还款义务,剩余货款x元至今未付。××公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公某承担担保责任,于三日内将被告莫××拖欠的x元货款支付给××公某,原告××公某按××公某的要求向其付款x元。后××公某向原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被告莫××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原告××公某向被告莫××邮寄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莫××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x元货款,并要求被告莫××支付违某x元(自2010年8月6日计算至2010年9月6日,及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公某作为被告莫××的担保人为被告莫××向××公某承担担保责任,共垫付欠款x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莫××追偿。被告莫××未按期偿还货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某。《销售合同书》约定,如因被告莫××违某导致原告××公某向××公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莫××应向原告××公某承担违某责任、并将原告××公某已支付给××公某的代垫款及垫款利息(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给原告××公某,被告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莫××支付代垫款x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莫××支付垫款利息(自2010年8月6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因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原告请求的垫款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公某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莫××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被告莫××对此欠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莫××对被告莫××应向原告偿还的x元垫款及垫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对原告××公某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未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有限公某偿还十八万三千元及利息(自二○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莫××对被告莫××应向原告郑州××有限公某偿还的十八万三千元及利息(自二○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七元,由被告莫××、被告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