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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市移民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市移民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文,被告市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其家原居住在济源市X镇X村,属黄某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水库淹没区,为支援国家建设,其响应政府号召舍家搬迁。在搬迁过程中,市移民局在登记财产时未能详查细核,致使其财产漏登很多,其多次向市移民局反映,要求对漏登、错登的财产进行补偿。市移民局经核实,对其反映的一部分漏登、错登财产进行了补偿,但仍有一部分漏登、错登财产未予补偿。漏登的财产有:1、厕所2个,位于其家院中坐北朝南上房的东边;2、月亮门楼(二门楼),位于其家院中间;3、紧邻厕所房,位于其家院中坐北朝南上房的东边;4、木器加工业和面粉加工业两项农副业设施;5、街房,位于其家院中南边,坐南朝北;6、杏树园3亩;7、鱼塘6亩;8、开发的土地34亩;9、成材林3.4亩;10、零星树43棵;11、船3只。错登的财产有:1、高平砖木房,位于其家院中北边,坐北朝南;2、砖木平房两处,一处位于其家院中坐东朝西房的南边,即厨房,另一处位于其家院外。2009年8月31日,其再次以书面形式请求市移民局对漏登、错登的财产进行补偿,市移民局2009年11月25日向其送达了《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其没有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存在而不予补偿。其认为,该答复意见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确认市移民局对其错漏登的财产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市移民局补偿其x.25元。

被告市移民局辩称:移民补偿是实物补偿,有实物可供核查的,均予以登记和补偿。郑某某向其局反映漏登财产后,其局已进行了核查,并对确实漏登的财产进行了补登,郑某某已签字确认。郑某某现在所主张的错漏登财产,有些查无实物,有些不属于其应享有的权利,不能获得补偿。请求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回执。记载:寄件人为郑某某,收件人市移民局,收寄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称这其向市移民局递交反映其财产漏登、错登情况要求予以补偿的申请的回执。

2、市移民局综治信访科2009年9月16日对郑某某作出的[2009]X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3、市移民局2009年11月25日对郑某某作出的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4、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2008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我村居民郑某某院东场地有砖木结构房平房两间。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08年10月11日签署有“情况属实”的意见。

5、市移民局和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09年5月21日公布的济源市西霞院水库西滩村移民个人实物新建计算表(第三榜)。

6、关于户主郑某丛(即郑某某)的黄某西霞院水库库区X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调查日期为1998年10月31日。

7、市移民局2005年9月20日给郑某某的黄某西霞院水库济源市移民实物补偿手册。

8、郑某某自己绘制的其家院落平面图。

9、录像资料(光盘1个)。称录像内容是其家和其儿子郑某柱家的房屋,是在搬迁前录制的。关于郑某某家房屋,录像中显示,院中北边有一座坐北朝南房屋(即郑某某所说的被错登的高平砖木房屋),院中东北角有一座坐北朝南砖木结构房屋(1间,即郑某某所说被漏登的紧邻厕所房),院中东边(北)有一座坐东朝西房屋,院中东边(南)有一座砖木结构房屋(1间,即郑某某所说的被错登的砖木平房之一),院中西边有一座坐西朝东房屋,院中南边有一座坐南朝北房屋,院中东南角为门楼,上下两层,下层为院门过道(即郑某某所说的被漏登的街房1间),院中间一道正中为圆形口通道的东西走向墙,该圆形口通道墙体北侧有一个简易棚(即郑某某所说的被漏登的二门楼或月亮门楼),院外有一座砖木结构房屋(即郑某某所说的被错登的砖木平房之一),院周围有几棵树。

10、记载有果园性质、户主姓名、数字的破烂纸张1张。背面由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签署有“此表是移民局公布”的意见。

11、西滩村鱼塘登记表。记载:户主为郑某某,面积6亩,自建。郑某江、郑某合、李某、赦军、卫秀香在上面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公章和坡头镇X村坡头安置点财务专用章。

12、西滩村郑某江、郑某玉2008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滩村X组郑某某在桥西开地34亩,其中栽树3.4亩,零星树38棵;2006年9月份,有树3亩,有树有桩,2007年出榜公布没树没桩是错,现在部分淹没,大部分树桩还在(果树)。上面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公章和坡头镇X村坡头安置点财务专用章。

13、郑某江200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滩村X年分林地款是房前屋后、地头地边,不包括外滩荒地。上面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公章。

14、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10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霞院果园面积实际兑付情况为西滩村X.04亩,坡头村X.32亩,共计328.36亩。

被告市移民局对郑某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局已按照1998年黄某会个人实物调查表予以补偿,之后,郑某某一直反映有漏登的实物,2006年6月份,其局对郑某某申请的漏登财产予以核实,郑某某已签字确认,其局对已核实的漏登财产已补偿,现郑某某反映的漏登财产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只能以郑某某签字的实物卡为准。

被告市移民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关于户主郑某丛(即郑某某)的黄某西霞院水库库区X村个人实物调查表(即原告郑某某提交的证据6)。

2、关于户主郑某丛(即郑某某)的黄某西霞院水库库区X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调查日期为2006年6月。

3、反映人郑某某2009年2月19日向其局递交的反映财产错漏登情况的材料。

4、其局2009年2月23日、2009年3月4日、2009年10月23日对郑某某制作的三次询问笔录。

5、西霞院水库征地移民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临控标准表。

6、关于郑某丛(即郑某某)的农村移民农户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

7、照片2张。

8、其局2007年4月20日、2007年4月23日对郑某某制作的两次询问笔录。

原告郑某某对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是市移民局制作的,进行过修改,户主名字不是其签的;对证据2无异议,并认为能证明其农副业设施有木器和面粉两项;对证据3无异议,但认为还有一份市移民局没提供;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签字是其签的,但里面有其签字后加的东西;对证据5无异议,但认为这不能反映其财产漏登的真实情况;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这不能反映其财产漏登的真实情况;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照片上的人是其,但所在的地方不是其起诉所主张的鱼塘,而是其承包吉利区X村一个人的鱼塘;对证据8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郑某某提交的证据1、2、3、5、6、7,市移民局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郑某某提交的其他证据,是为了证明其家在搬迁前存在有实物被错漏登的事实,但这些证据需要市移民局在行政程序中予以调查核实,本案中不予认定。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1系关于户主郑某某的实物调查表,与郑某某提交的证据6一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2、3、8,郑某某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4,郑某某虽有异议,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5,是国家对移民实物进行补偿的标准,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6,系关于郑某某的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因没有郑某某的签字,不具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的证据7,是为了证明郑某某所主张的鱼塘已不存在,但郑某某认为这个地方不是其所主张的鱼塘的地方,因照片本身看不出所拍摄的地点的位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家原来居住在济源市X镇X村,属黄某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水库淹没区。1998年10月31日,水利部黄某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郑某某(登记时写为郑某丛)家的实物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黄某西霞院水库库区X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该实物调查表记载:主房:砖混房6间,面积117.6m2,砖木平房6间,面积164.2m2,土木平房3间,面积38.8m2,混合房3间,面积46m2;杂房:砖木平房1间,面积15.2m2,土木平房1间,面积10.1m2;简易房1间,面积13.7m2;附属物:砖石围墙面积23.3m2,地窖4个,水井1眼,粪坑1个,水池1个,牲口棚1个,猪圈3个,鸡窝1个;农副业设施:面粉加工业和木材加工业2项,从业人员2人。市移民局2005年9月20日给郑某某发送了黄某西霞院水库济源市移民实物补偿手册。该实物补偿手册记载:个人补偿费总值x.3元,其中主房窑x.8元,杂房窑5160.5元,附属物4527元,农副业设施150元;关于主房,砖木平房面积164.2m2,补偿单价320元,计x元,土木平房面积38.8m2,补偿单价296元,计x.8元,混合房面积46m2,补偿单价273元,计x元,砖混房面积117.6m2,补偿单价350元,计x元;关于杂房,砖木房面积15.2m2,补偿单价185元,计2812元,土木房面积10.1m2,补偿单价143元,计1444.3元,简易房面积13.7m2,补偿单价66元,计904.2元;关于附属物,砖石围墙面积23.3m2,补偿单价50元,计1165元,地窖4个,补偿单价300元,计1200元,水井1个,补偿单价1500元,计1500元,粪坑1个,补偿单价20元,计20元,牲口圈1个,补偿单价20元,计20元,猪圈3个,补偿单价124元,计372元,鸡鸭窝1个,补偿单价30元,计30元,炉烛1个,补偿单价100元,计100元,水池1个,补偿单价120元,计120元;关于农副业设施,面粉加工业和木材加工业2项,从业人员2人,补偿单价150元,计150元。在移民搬迁前,因郑某某反映其家实物有错漏登情况,2006年6月,市移民局会同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郑某某对郑某某反映的错漏登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黄某西霞院水库库区X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该实物调查表记载:主房:土木平房,面积6.75m2;杂房:砖木平房,面积15.58m2,拆迁时认定;砖地坑,面积4×4=16m2,拆迁时认定;院落平面图中记载,原登记10×4.6混合房,户主认为是主土木房,实际为主土木房,折合主土木房6.75m2,院内厨房3.8×4.1漏掉,原卡登记院外2.3×4.4、3.7×4.1房没有。2007年4月20日和23日,市移民局因郑某某反映其家6亩鱼塘没有补偿,两次对郑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09年2月19日,郑某某又向市移民局递交材料,反映其家院外有两间砖木平房错登,院内门楼、胡梯漏登。2009年5月21日,市移民局和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公布了济源市西霞院水库西滩村移民个人实物新建计算表(第三榜)。其中关于郑某某的情况为:主房:砖混房面积为2.4m2,土木平房面积为6.75m2;杂房:砖木平房面积为48.08m2;砖石窑面积为8.24m2。2009年8月31日,郑某某向市移民局邮寄反映其财产错漏登情况并要求予以补偿的申请。2009年9月16日,市移民局综治信访科对郑某某作出[2009]X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该告知单的主要内容为:你于2009年9月11日以特快专递寄来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处理情况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内予以答复,自2009年9月11日起60日内不得以同一事项信访。2009年10月23日,市移民局又对郑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09年11月25日,市移民局对郑某某作出了关于郑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一、信访事项:1、你家有48.08m2房屋,应该是主房不是杂房,儿子郑某柱27.09m2房屋,应该是主房不是杂房;2、农副业设施二处(木加工、面粉厂)明白卡有,没补偿;3、男女厕所二个漏登;4、二门楼X.8m×2.5m=7m2漏登;5、上房东4.5m×4m=18m2漏登;6、街道过门Xm×2.8m=25.2m2漏登;7、2006年丈量苹果园3亩,2007年出榜是没桩,实际是有树有桩;8、2007年丈量有6亩鱼塘,2008年出榜是自然鱼塘;9、你家开发34亩地没补偿,青苗费也没补,儿子郑某柱开发13亩土地没补偿;10、你家林地3.7亩,零星树34棵,没补偿,儿子郑某柱林地2亩,零星树38棵,没补偿;11、你儿子郑某柱小船两担,大的九人,小的四人,没补偿。二、查证情况:反映的11个问题,归纳起来,都属于实物补偿范围;移民个人实物由黄某会设计院组织登记,于1998年10月实施登记,你户财产也予以了登记,并且户主也签字予以认可;黄某会以此为依据编制的规划和概算是下拨资金、补偿兑现的依据。2006年移民搬迁前,移民多次反映实物漏登,由坡头镇组织各户上报漏登财产,2006年6月份,市移民局、坡头镇移民办、西滩村委、移民户对上报漏登户逐户核查,2006年6月5日,到你家核查,按1998年黄某会登记底卡予以对照,有漏登情况当场提出,经核对、丈量、解释后,将漏登、错记部分填写了实物卡,你签字予以认可,错漏登部分已予纠正,现已公示三榜,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兑现;农副业设施你家实物底卡上有记载,正在安排兑现;苹果园在登记时按土地类补偿登记在集体名下,2006年9月,我局组织坡头移民办、西滩村委对果园进行核查登记,未见你家果园,连树桩也没有,不能认定你有果园;2007年4月,我局组织坡头移民办、西滩村委对鱼塘进行核查登记,现第一榜完成,正在按程序核准;你称自己开发34亩土地,土地属集体所有,你没有所有权;零星树木按每人1500元已补偿到位,集体林地登记在土地类补偿中,已按有关标准兑现;根据《西霞院水库征地移民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临控标准表》,小船没有补偿。三、答复意见:第1、3、4、5、6项要求已落实清楚,没有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不予补偿;第2项要求,核准无误后统一兑现;第7项要求实物不存在,不予补偿;第8项要求正在按程序核准;第9项要求你没有所有权,不应该补偿给你个人;第10项要求已按标准兑付完成;第11项要求,我局积极向上级争取,按上级批复意见办理。

本院认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本案中,市移民局是我市移民管理机构,郑某某多次向市移民局反映其家财产被错漏登未予补偿的问题,市移民局依法应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市移民局属移民管理行政机关,其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是其职责所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解决。故市移民局应当对郑某某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市移民局对郑某某反映的问题按信访事项对待并按《信访条例》予以处理不妥;同时,郑某某在向市移民局反映过程中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家财产存在错漏登现象,市移民局应当结合这些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能简单地以实物被淹没不存在为由答复不予补偿。移民个人的财产是否存在错漏登情况、是否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多少均属移民管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对原告郑某某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并要求予以补偿的问题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郑某某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并要求予以补偿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龙

审判员董素萍

审判员李某忠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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