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ⅹⅹ与被告曹ⅹⅹ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山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肖ⅹⅹ,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巫山县X村。

委托代理人章荣华,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曹ⅹ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巫山县X村。

原告肖ⅹⅹ与被告曹ⅹ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青青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ⅹⅹ、被告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ⅹⅹ诉称,1991年8月,经曹让平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农历10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某仪式。1995年12月21日,补办结某登记。1996年4月18日,生育一子曹X,在校读书;1997年农历正月17日,生育一女曹X英,在校读书。由于结某时年幼无知,对被告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在外打牌赌博,输钱后将我全身打伤。为打牌、赌博,被告将自己右手二指用菜刀砍伤,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我于2007年农历冬月外出务工至今。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曹X、曹X英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曹ⅹⅹ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ⅹⅹ与被告曹ⅹⅹ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某仪式,1995年12月21日补办结某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曹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曹X英。2007年1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小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某、巫山县X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某仪式后,依法补办结某登记,其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除了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和结某外,仅提供巫山县X村委会证明原告于2007年11月外出务工,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财产和债务,本案不予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ⅹⅹ要求与被告曹ⅹ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ⅹ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杨青青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家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