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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城关教堂临时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洪伟,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原名淮X城关基督教会)

负责人梁某,教牧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涛,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会)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城关教堂(以下简称教堂)临时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两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洪伟,被上诉人教堂的负责人梁某梅及委托代理人丁长玉、张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9年1O月16日,教堂与淮滨县X镇一砖厂协商购买土地,双方约定,淮滨县X镇一砖厂将生产砖的储坯棚9间及土地794.93m2转让给教堂使用,价款x元。协议签订时,两会筹备组在协议上盖了章。1990年两会无办公场所,经教堂同意,由两会组织教徒集资,在上述购买的土地北端建四间三层楼房,作为两会的办公场所。1994年9月,原告教堂持其与淮滨县城关一砖厂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向淮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土地使用证,办证申请两会加盖了公章。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6月11日给原告颁发了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因城关教徒增多,需扩建教堂,原告在两会办公楼南侧建新教堂,在建教堂时,将两会盖的厨房和厕所扒掉,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公楼所占用的土地;被告则认为天下教会是一家,教会的资产不分你我。

原审认为,原告教堂所持的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教堂具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原告教堂诉求被告两会返还临时用地使用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两会答辩称原告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是盗用两会的准建和规划证办理的,该证件不合法,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且该宗土地已经过政府办证确权,原告在办证时,两会在原告的申请书上盖章,说明原告办证,被告知道并认可。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诉求被告自行拆除房屋,因被告建房是经原告同意,且被告建房时办理了准建、规划手续。原告虽愿就被告现有房屋价值给予补偿,但经多方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被告房屋价值达成协议,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负担。

两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双方当事人共有,并提供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教堂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上诉人教堂,虽然淮滨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该宗土地使用权归双方当事人共有,但此证明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的证明力。故两会上诉称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双方当事人共有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罗华松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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