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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某告范某甲、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甲,男,成年。

被告范某乙,男,成年。

原告刘某诉某告范某甲、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范某甲、范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3月,二被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给受害方理赔,因经济困难在原告处借现金x元,当时约定用期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于2011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三个月还清,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归还。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现金x元;2、本案诉某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范某甲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范某乙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提供2011年2月27日二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现金x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二被告的车辆发生事故需给受害方理赔,因经济困难在原告处借现金x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于2011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三个月还清,到期后二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诉某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该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范某甲、范某乙欠原告刘某现金x元,事实清楚,二被告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现金x元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借条上二被告对各自的清偿份额没有约定,开庭时二被告缺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二被告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甲、范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范某甲、范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一式十份,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韩某周

人民陪审员付自强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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