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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边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张XX的介绍下加入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通公司),购买5张LINK-x软件卡(以下简称软件卡)成为一般零售点,按照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利用其经营六月六明目堂公司的便利条件,在南阳市、郑州市,宣传以点击广告赢利为诱因,积极介绍发展下级代理商,从中赚取级差奖、推荐奖和隔代奖金,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世界通软件卡5张以上获得世界通公司代理商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和购卡数量进行计酬、返利和晋升级别,李某通过直接和间接发展了157个下级代理商,销售总软件卡数5740张,于2008年10月7日晋升为三级代理商,2008年10月9日晋升为二级代理商,2009年3月5日晋升为一级代理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是受世界通公司主流媒体的误导宣传而参加了传销组织,其主观恶性较小、地位较低、作用不大;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对于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张XX的介绍下加入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通公司),世界通公司营销模式分六个层次:一般零售点、三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参加者通过购买不同数量的软件卡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享受不同的购卡优惠,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数量提升级别,购买5张LINK-x软件卡(以下简称软件卡)成为一般零售点,按照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世界通软件卡5张以上获得世界通公司代理商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和购卡数量进行计酬、返利和晋升级别,被告人李某利用其经营六月六明目堂公司的便利条件并以其别名李X、其妻子杨XX、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注册的代理商资格,在南阳市、郑州市,宣传以点击广告赢利为诱饵,积极介绍发展下级代理商,从中赚取级差奖、推荐奖和隔代奖金,李某通过直接和间接发展了157个下级代理商,销售软件卡总数5740张,2008年10月7日晋升为三级代理商,2008年10月9日晋升为二级代理商,2009年3月5日晋升为一级代理商。被告人售卡赢利x.2元(其中x.8元虚拟币在其世界通公司账户上尚某领取),实际获利x.4元。2009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对世界通公司定为传销组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了被告人李某从加入公司注册账号及介绍其他人加入公司运营模式的过程。

2、被害人谭XX述,证明通过刘某的介绍,以x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200张软件卡并签订合同,答应每个月返还2万多元,但是后来通过刘某生只返还一个月的2万多元现金。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言:2009年3月份,通过李某介绍世界通公司的软件和赚钱方法,我以x元的价格购买200张软件卡加入世界通公司并签订合同,我点了两个月广告,共获得广告费用x元。

(2)证人施某证言:通过朋友介绍,于2005年我在深圳组建一个研发link-x软件的科研团队开发这款软件,装上这个软件,可以使2G手机升级至3G手机。2007年底软件研制成功开始试运行,并在香港注册了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方便与国内销售link-x软件的代理商联系,又在深圳投资注册了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我是这家办事处的负责人。随着国内代理商的逐渐增多,同时也是因为在国内只有以公司身份才能申请相关许可证,为此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吉林省长春市、海南儋州注册世界通公司。并详细供述了整个公司的营销模式、运行方式、奖励机制等。

(3)证人尚某证言:我在世界通公司和何力一起负责程序开发,主要负责WEB平台的后台管理系统,并参与了link-x软件系统的研发工作。在系统里发布广告都是我做的,发布之前我会通过管理员后台操作,将需要发布的广告事先在系统列表里填好,之后系统便会根据设定的时间和方式自动发布,广告的来源我不清楚。

(4)证人王某证言:世界通link-x客户咨询解答手册许多内容都是不真实的,夸大、虚假宣传很多。并详细讲述了代理商发展其他代理商获得奖励的情况。

(5)证人傅某证言:详细讲述了世界通公司的内设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及分工情况。

4、鉴定结论

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施某兵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盘石司鉴(2009)物鉴字第X号。

5、书证

(1)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从江苏镇江市公安局扣押的世界通服务器中提取的李某注册数据、晋级情况、157名下线注册数据、157名下线业绩电子文件打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关于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件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4)镇江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电子证据的说明一份

(5)光盘一张(内容为世纪通网站数据)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参加世界通传销组织,以点击广告获得回报为诱饵发展代理商,骗取财物,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达到157名,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参与该组织主要系媒体的诱导,在未定为传销组织前参加,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张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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