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中心、上海万象房地产经营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时间:2000-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初字第32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启耀,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敏,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中心(原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咎某某,职工。

被告:上海万象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富强,上海市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家敏,上海市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建申房产”)、被告上海万象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万象房产”)联建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启耀、张志敏,被告建申房产的委托代理人鄢某某,被告万象房产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章家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3月原告与建申房产就联合开发建设“华宏小区”达成协议。协议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并规定,由建申房产向原告支付征地及劳动力安置等包干费用,但建申房产未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费用,致使影响“华宏小区”的开发,为此,原告于1996年10月致函建申房产,要求建申房产另行协议。经建申房产与万象房产协商,并经原告同意,三方于1996年12月达成协议,原原告与建申房产所签订的协议变更为三方共同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发“华宏小区”的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明确:由原告作为甲方,由两被告共同作为乙方,共同参与“华宏小区”的开发,并由两被告以原告的名义筹措资金负责所有开发建设事宜及销售事宜,并约定除原告应于1998年8月30日前得到2,000平方米房屋外,就开发建设及销售中所得的税后利益均归两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除向原告支付征地费及劳动力安置等包干费用外,仅将1,048.54平方米房屋交付原告,其余951.46平方米迟迟未交付原告,特别是两被告在以原告名义进行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协议约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有关公建配套费用,致使已经交纳的房屋也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以致原告为此被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第三人要求承担支付及偿付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951.46平方米房屋,按3,000元/平方米折价,共计人民币285.44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219万元;被告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交付公建配套费用计681.762万元。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1995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建申房产签订的《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华宏小区的由来)。(二)1996年10月10日,原告致被告建申房产的函。(三)1996年12月30日,原告、被告建申房产、被告万象房产签订的《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四)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在1995年取得了用地许可证明)。(五)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六)上海市徐汇区住宅发展局出具的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两张。(证明华宏小区的公建配套费还没有支付)。(七)中共上海市X村工作委员会党校出具的将其带征地划拨给原告的决定。(八)中共上海市X村工作委员会党校出具的《关于拟将建校时的带征地建造动迁住宅的意见》。(九)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宏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批复》。(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宏住宅小区一期动迁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十一)上海市土地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十二)上海市测绘院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十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十四)被告建申房产的上海市工商企业换发证照申请表。(证明1996年12月30日,被告建申房产签订协议时的公章是有效的)。(十五)被告建申房产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高建国在1996年12月30日时,还是建申房产的法定代表人)。(十六)(1998)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建申房产在1997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建国返还公章)。(十七)(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调解笔录。(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由于被告建申房产、被告万象房产未按约履行,导致原告被行政处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十九)原告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签订的《参建住房协议书》两份。(二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999年2月8日给原告的《关于要求履行住房购销协议书的函》。(二十一)原告与上海现代农村杂志社签订的《房屋参建协议书》。(二十二)上海现代农村杂志社X年6月20日给原告的《要求尽快交房的函》及2000年5月29日给原告的《要求退款索赔的通知》。

被告建申房产辩称,其1995年3月8日与原告签订的联建协议是有效的,原告私自将基地转让给其他人,没有经过被告建申房产的同意。建申房产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建申房产的投资款及返还被告建申房产的投资利润。被告建申房产在新闻报上公告了建申房产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国保管的行政章已经作废,事后原告发函给第一被告,证明原告是知道这事实的。1996年12月30日的《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

被告建申房产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董事会1996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免除高建国法人代表、经理职务的通知》。(二)建申房产的公司章程。(三)1996年9月20日新闻报刊登的上海宜申工贸总公司关于免除高建国职务的公告。

被告万象房产辩称,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的权利人一直是原告,房屋的大产证也是原告的,不存在权利的交付。如果是实物交付,房屋的大部分在原告处,其余房屋也不在被告万象房产的控制中,不存在实物交付的问题。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是1998年8月30日,原告取得规划许可证是1999年12月22日,因此,要求被告万象房产在1998年8月交房是不可能的。公建配套费缴纳的义务人是原告,原告向政府有关部门交付后,才有权和被告万象房产一起处理公建配套费的问题。

被告万象房产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23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许可证的取得已晚于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份。(证明房屋的权利人是原告,不存在被告万象房产向原告交房的问题)。(三)1997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的《联建协议书》。(证明被告建申房产已不是共同开发方)。(四)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叁张。(证明原告不欠那么多配套费)。(五)200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开会的备忘。(证明双方约定力争追回高建国挪用的款支付配套费)。

经当庭质证,被告建申房产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有异议外,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被告万象房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十二)中的《要求尽快交房的函》发函日期是1999年6月20日,而入住许可证在1999年3月已经解决了,所以,这份证据材料可能是后补的。《要求退款索赔的通知》的内容不真实。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建申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建申房产不是公司法人,不应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材料(二)是被告建申房产的内部章程,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材料(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万象房产对被告建申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三)因被告建申房产没有参加,所以是无效的。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四),只能证明被告万象房产付了单据所示的款项,不能证明被告万象房产已付了余款。

被告建申房产对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余因建申房产没有参加,故对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之后,原告又补充提供了以下几份证据材料:(1)1998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2)两份被告万象房产出具给上海新苑物业管理发展公司的房屋分配单。(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有物业管理的关系,后被告万象房产另行委托了上海新苑物业管理发展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万象房产实际处理了讼争房屋)。(3)1997年3月7日,被告建申房产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的《联建协议书》。(4)1997年3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涉讼的X号楼于1997年3月已取得了规划许可证)。(5)《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证明是被告万象房产在施工)。

被告万象房产又补充提供了以下几份证据材料:(1)1999年3月31日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证明房屋的建设单位是原告)。(2)《住房调配单》(证明是原告在支配房屋)。(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合法的施工应自1998年2月20日开始)。(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证明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施工期是510天)。

上述证据材料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辩称,涉讼的X号房没有办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未包括X号房。由于房屋的产权证在原告的名下,所以,先由原告开调拨单,再由被告万象房产开单子进户。涉讼房屋是在1999年2月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也写明开工是1997年3月,竣工是1998年8月。

被告建申房产表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住房调配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万象房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辩称,原告提供的房屋分配单不是房屋调拨单,房屋都是由原告调拨的。当时,由于原告没有物业管理的资质,为办出预售许可证,万象房产才落实物业管理的。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建申房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该份证据材料上的被告建申房产的公章,已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十四)予以佐证,且被告建申房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十四)的真实性亦予以了认定,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的真实性应予认定,该份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万象房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十二)的两份书证的内容有异议,鉴于该两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十二)不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材料,被告建申房产及被告万象房产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建申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二)作为其内部材料的真实性可予确认,但证据材料(一)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十五)所反映的被告建申房产的法定代表人变某的日期不一致,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十五)所示的日期为准。被告建申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三)的真实性可予认定。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可予认定。证据材料(三)签约的双方对曾签过该份协议均无异议,故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应予认定。证据材料(四)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单据,故对其真实性应予认定。证据材料(五)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作为定案证据。

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予确认。但证据材料(1)、(2)不能证明被告万象房产实际支配了房屋

被告万象房产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1)与涉讼房屋无关,故不作为定案证据。证据材料(2)证明,房屋是原告调配的。证据材料(3)、(4)的真实性可予认定。基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5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建申房产签订《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份。明确,原告在漕河泾虹漕南路基地内开发建设“华宏小区”一期动迁住宅工程。被告建申房产需要大量的动迁住宅。决定合作开发该项目。协议约定,由被告建申房产向原告支付征地及劳动力安置等包干费用。后经被告建申房产与被告万象房产协商,并经原告同意,三方于1996年12月30日签订《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明确,原告在漕河泾虹漕南路基地内开发建设“华宏小区”一期工程。乙方(被告建申房产、被告万象房产)需要大量的动迁住宅。决定合作开发该项目。约定,原告负责立项、申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两被告负责该地块的动拆迁工作及费用,小区大小配套等各项工作及其资金投放,负责市政公建、配套、人防、水、电煤增容等各项费用。两被告支付原告联建补偿费人民币100万元整。协议还约定,基地建成后,原告得住宅房2,000平方米,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所得房屋为基地东侧X号房,垂直分割。基地所建住宅的使用权、分配权均归两被告所有,原告无权干预(原告所得的2,000平方米住房除外)。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为1998年8月30日。协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对万象房产、建申房产的违约责任约定为,每违约一天,则按万象房产、建申房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1997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联建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负责立项、申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被告万象房产负责动拆迁、土建安装、小区大小配套等工作及其资金投放,负责市政公建、配套等各项费用;该基地建成后,原告得基地东侧X号房垂直分割的住宅2,000平方米;交房期为1998年8月30日,超过该期限视作违约。合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对万象房产的违约责任约定为,万象房产每违约一天,则按万象房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997年3月7日,被告建申房产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联建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建申房产负责立项、申领规划许可证、土地许可证等;万象房产负责资金的筹集、土建施工、房源销售等。

之后,原告仅得l,048.54平方米房屋,为此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被告建申房产、被告万象房产均认可,按每平方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

审理中,各方均确认,涉讼的X号楼于1999年2月2日竣工。

被告建申房产对1996年12月30日,原告、被告万象房产、被告建申房产签订的三方协议上的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的章有异议,要求对该章进行鉴定。由于该合同上除了有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的章外,还有高建国的签名,而从建申房产的工商登记材料反映,高建国在签订协议时,还是被告建申房产的法定代表人,故对被告建申房产提出的对协议上所盖的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的章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公司已变更名称为上海建申房地产发展中心。

本院另查明,被告万象房产提供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原告是房屋的权利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房屋的权利方也是原告,原告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本院还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1998年2月20日。该证中表明的工程的开工日期是1997年3月,竣工日期是1998年8月。被告于1996年12月30日的三方协议签订后,即进行施工。

审理中,被告建申房产为说明其已退出华宏小区的开发,向本院出具了一份《关于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单位诉请的辩护意见》,明确表示建申房产认可原告与万象房产1997年1月2日签订的《联建协议书》,并且表明建申房产在高建国收取了万象房产的560万元后,实际上已经退出了华宏小区的开发,所以,华宏小区的后期建设与建申房产是无关的。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表示其仅向被告万象房产主张本案诉权。

被告万象房产对原告仅向万象房产主张权利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的协议,对原告及被告建申房产、被告万象房产均有约束力的是三方于1996年12月30日签订的《联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由于被告建申房产已明确表示,认可原告与万象房产1997年1月2日签订的《联建协议书》,建申房产实际上已经退出了华宏小区的开发,且原告也变更为仅向被告万象房产主张权利,被告万象房产对此也无异议。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于1997年1月2日签订的《联建协议书》既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得到了原联建方被告建申房产的认可,所以,原告及被告万象房产应全面按约履行上述《联建协议书》。

从1997年1月2日的《联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协议各方明确原告可得2,000平方米房屋,但协议未约定原告可得的房屋需由被告万象房产向其交付。房屋的权利方又是原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现已得到的房屋是被告万象房产交付的,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被告万象房产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1月2日的《联建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限为1998年8月30日。协议虽未约定原告可得的2,000平方米房屋需由被告万象房产向其交付,但涉讼房屋是于1999年2月2日竣工的,房屋的竣工日期已迟于《联建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尽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1998年2月20日,但被告万象房产于1996年12月30日的三方协议签订后,即进行施工,所以,被告万象房产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1998年2月20日的理由对抗原告的诉请,被告万象房产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1997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万象房产签订的《联建协议书》,被告万象房产负责小区大小配套等工作及其资金投放,负责市政公建、配套等各项费用。原告诉请的公建配套费,应是被告万象房产履行的义务,但收取费用的应是政府有关部门,且原告也未先代被告万象房产履行上述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万象房产交付公建配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象房地产经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整;

二、原告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32元,由原告上海华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28,222元,由被告上海万象房地产经营公司承担7,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柏

审判员胡慧

代理审判员沈觉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